导语
律师:即使医疗机构正在维修氧气管道,甚至突发状况氧气管道爆破等。如果医护人员未及时发觉断氧,未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就证实医护人员诊疗失职,存在过失,即构成医疗事故。
近日,拒官方媒体报道,因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中医医院设备维修突然中断供氧,疑似致58岁肺癌患者离世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目前事件处理仍未完结,因为内勤的失误疑似致肺癌患者离世,牵扯出各类问题:
1、澄城县卫生健康局对澄城县中医医院作出行政处罚,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因科室患者太多工作量太大,医生补病历时正巧被家属抓包,随后便将医生补病历的行为,投诉到卫生监督部门。
3、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医护背了处分。
4、因渭南市卫健委拒绝家属为患者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家属拟状告市卫健委......
家属认为,医院维修氧气管道,医护人员竟然不知情,家属发现患者面部青紫、呼吸困难,必须要一个说法。这一事件可谓是错综复杂,你方唱罢我登场!细看之下,几败俱伤。我们一起回顾一下事件始末:
患者供氧中断,医护浑然不知?
事后撞上医生补病历
家属向医护发难
58岁的患者于2023年10月26日下午离世,死者杨某安的住院病历显示,其入院的中医诊断为肺癌,西医诊断为肺恶性肿瘤、脑继发恶性肿瘤、胸骨恶性肿瘤、肺部感染、腔隙性脑梗死。
2023年10月22日,杨某安因肺癌入住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中医医院康复科,10月26日下午3时50分左右,家属发现杨某安面部发紫,呼吸困难,随后其艰难地指了指氧气面罩,说没氧气了。
接着家属跑到护士站询问情况,护士询问周围的同事,科室的医护们都不道咋回事,随后打电话询问后得知,是院里在维修氧气管道。
紧接着医护们便四处寻找氧气瓶,护士长紧急从救护车上取了氧气瓶为患者吸氧。家属表示,找到时患者的生命体征已经很弱了,正在被抢救。
当晚,杨某安还是没被抢救回来,患者于当晚10时30分左右出院。家属认为,患者住院时的确重病缠身,但却是因为缺氧引起的疾病复发,不认为引发急救和去世是因疾病导致。
2023年11月1日,杨某安去世后的第六天,家属前往澄城县中医医院封存患者病历。
患者家属
当时医生让家属在外等候,但半小时后仍未见医护露面,家属便进入诊室查看情况,发现医生正在电脑前修改杨某安病历。据家属描述,当时电脑屏幕显示的是患者入院首日的病程记录界面,医生正在诊疗计划栏补充"给予吸氧、心电监护"等内容,随行人员拍摄了视频过程。
在拍摄画面中可见,诊室内医生面对电子病历系统操作时,面对家属"为何在杨某安病历界面操作"的质问,医生先是否认:"这不是杨某安的病历",在家属明确指出屏幕显示姓名后,医生仅回应:"有问题找院领导"。
虽然目击了病历修改过程,但家属表示难以判断具体操作是否合规,只是直觉存在问题。为此,他将医生改病历的行为以及医院给患者断氧的行为一并反映给了卫生监督部门。
2023年11月28日,澄城县卫生健康局就此立案调查。调查发现11月1日,患者家属与院方共同封存了患者杨某安的的纸质病历,未封存电子病历,主管医师在病历封存后,对未封存的电子病历进行了完善。11月27日,监督员在调查过程中见到封存的纸质病历完好无损,无拆封痕迹。
澄城县卫生健康局调查认为,澄城县中医医院康复一科未按要求配备应急氧气罐,属于未按规定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未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病历”)的要求,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依据上述相关规定,对澄城县中医医院作出行政处罚:责令该医院7日内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2万元。
2023年11月21日,澄城县卫健局向渭南市卫健委出具移送书
然而,家属依旧不服,他们认为,杨某安突然离世是医院的医护人员不负责任所致,属于医疗事故。遂提出申请做医疗鉴定,但令人意外的是,渭南市卫健委组织专家出具调查结果,判定供氧中断7分钟,与医院诊疗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拒绝家属为患者做医疗鉴定的请求。
无论死者是否因为因为缺氧疾病复发导致的死亡,都与已经参与抢救的医护并无直接关系,更遑论补写病历的主管医师了。虽说病历是医疗纠纷中的关键证据,补写行为可能被认定为"篡改病历",但断氧是否直接导致患者死亡,与医生补写病历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医生面对患者数量远超接诊能力时,可能被迫牺牲病历记录的及时性以优先处理紧急医疗需求。这种选择往往源于"救人优先"的职业本能,而非主观疏忽。问诊、检查、手术等核心医疗行为已占据大部分时间,文书工作常被压缩到间隙时间完成,且长期加班已成为常态。
若医生个体因懈怠频繁违规,处罚合情合理,但事实是,由于那段时间科室患者太多的原因。这才导致了这方面的疏漏,因此事件,医院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应的处理,医生也背了处分。
真的是“神仙打架小鬼遭殃”,最无辜最倒霉的是只能是最微末的人。
渭南市卫健委否认断氧与诊疗行为
有直接因果关系
接到《澄城县卫生健康局关于杨某安医疗事故移送书》后,渭南市卫健委抽调医务、肿瘤、护理等专家对该事件进行调查,随后出具了“关于不予受理医疗纠纷争议的函”,上面明确表明,患者杨某安住院治疗后家属放弃继续治疗返家,于家中死亡。在整个过程中,患者杨某安于家中死亡,与澄城县中医医院的诊疗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故此纠纷不属于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受理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由澄城县卫生健康局受理。
渭南市卫健委出具“关于不予受理医疗纠纷争议的函”
家属却反驳道,当时杨某安已没呼吸,医院仍旧给挂着吊瓶,让人接回家回家,说这样便于土葬。家属质疑为何只有死在医院才能做医疗鉴定?他们势必要知道患者死亡是什么原因,究竟是因疾病发作死亡,还是因缺氧引起的疾病发作而死亡的,凭什么卫健委不同意?此外,患者家属也不认同断氧时间是7分钟,认为远不止7分钟。
关于患者家属质疑医院断氧时长及责任认定的争议事件,渭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澄城县中医医院分别作出官方回应。
渭南市卫健委医政科工作人员明确表示,此前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核心原因在于:经组织临床专家专项调查,认定患者的死亡和医院的氧气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所以不予受理。该工作人员特别强调:其一,专家组结合病程记录确认患者处于恶性肿瘤终末期,其生命体征恶化存在明确病理基础;其二,断氧只是管理上的漏洞,氧气中断虽暴露医院管理缺陷,但属非诊疗行为范畴的运维疏失;其三,卫健委的行政调查结论仅作为内部管理依据,不具备司法鉴定效力,建议家属通过司法途径申请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鉴定,但理由还是因为断氧引起人死亡的话,仍然无法同意。
针对家属重点质疑的断氧时间争议,澄城县中医医院康复科负责人在2024年11月12日晚间作出了解释:供氧中断的时间,是从维修人员维修氧气和修复后输送氧气的时间计算的。当时氧气中断时,正好病人那个时段发病了,医生立即进行了抢救,当护士从急救车上取来氧气瓶时、氧气管道里也已输送上了氧气。
该负责人同时披露,患者当初入院就是姑息治疗,最后血氧饱和度仅有30%,是因为缺氧造成的,事发前两天也曾出现血氧饱和度骤降的情况,经急救后恢复,证明其呼吸功能已处于失代偿状态。
同时,院方承认存在两项管理过失,供氧系统维护人员违反《医用气体应急预案》,未提前通知临床科室准备应急供氧,自认为维修时间不长,影响不大,便擅自做主,停用全院供氧。目前相关人员已被处罚。
“一边不让我做医疗鉴定,一边又说他们出的调查结果不具有司法效力。”于是,2025年2月9日,患者直接向法院递交行政诉讼状,通过法院状告卫健委,讨回为杨某安做医疗鉴定的权利。
律师:卫健委拒绝医疗鉴定理由牵强涉嫌违法
医护人员未及时发觉断氧,属医疗事故
陕西刘霄峰律师代理了此事,他认为渭南市卫健委拒绝患者家属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过于牵强,且涉嫌违法。断氧若不属诊疗内容,那么相关人玩忽职守或涉重大责任事故罪。
刘霄峰介绍说,家属在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申请中清楚表明,请卫健部门处理医疗事故行政争议,而渭南市卫健委则通过自行组织的调查组进行调查,且出结果后拒绝受理,这直接剥夺了家属最基本的做医疗事故鉴定的权利。
刘霄峰进一步解释:患者断氧后没有立即死亡,那么因何死亡,这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可以有法医参与认定;而患者在断氧后数个小时的所有医疗处理中是否符合诊疗常规,这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的范围。
渭南市卫健委给出的答复是“断氧事故属于管理问题,不属诊疗内容”,以此由杜绝家属做医疗鉴定。依照卫健委的答复,在一所医院里,突然断氧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诊疗内容的话,那么断氧就是医院医护不负责任的体现,是严重的玩忽职守,相关人员(可能是施工方、医院后勤人员、相关管理人员、医护人员)的严重不负责任导致患者断氧死亡,则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作为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嫌犯罪的线索,应当将所发现的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并就所发生人身伤亡安全事故上报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瞒报也将产生法律责任。
陕西的另外一位律师赵良善则认为,保障重症患者的供氧是不可或缺的诊疗环节,渭南市卫健委太过避重就轻了。
他认为,如果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直接导致病人死亡或伤残,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否则就不属于这一范畴。就本事件而言,患者的死亡是否由断氧直接造成的,目前尚不能盖棺定论。但是,跳出该案,可以肯定的是断氧可以构成医疗事故,并非卫健委将断氧归咎于院方管理疏漏,因为在诊疗中对重症患者供氧并保障供氧正常是不可或缺的诊疗环节,属于医护人员的常规操作规范,也系其工作职责。
即使医疗机构正在维修氧气管道,甚至突发状况氧气管道爆破等,作为医护人员也应当第一时间发觉断氧,并采取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也就是说,如果医护人员未及时发觉断氧,未采取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应急措施,就证实医护人员诊疗失职,存在过失,即构成医疗事故。
卫健委的回应,将断氧归咎于管理疏漏,进而将此事故定性为管理上的责任,针对医务人员对断氧是否有过失这一问题却避重就轻,甚至避而不谈。复盘整个事件,医务人员对断氧是否存在过失始终是绕不开的问题,不论氧气管道是否在维修中还是氧气管道突然损坏,医务人员未及时发觉断氧及未采取应急措施的行为,都可视为医务人员存在过失。
你认同这个观点吗?大掌不认同,这起事件中,医护两次对患者奋力抢救,在断氧期间及时响应,快速处理突发事件,仅用时7分钟。但仍被质疑应对时间慢、并未擅自篡改封存病历仍被认为有猫腻,最有意思的是,患者与卫健委撕,卫健委与医院撕,卫健委与律师撕,患者与医院撕,各方都“未放过”最无辜的医护,俗话说三折叠怎么折都有面,搞笑的是,在这起事件里,多折叠,怎么折都有医护背锅那一面?你说好不好笑?
神仙打架“医护”遭殃
事件中的医护何其无辜?
氧气管道属于医院基础设施,医院并未配备自动报警系统(如氧压监测、管道泄漏传感器等)设施,病房床头也没有配置独立氧源接口作为应急保障,而在管理方面也存在着问题,其日常维护和突发故障的预警系统应由专业工程部门负责,在这一事件里,负责医院氧气管道维修的内勤人员有重大失误。维修氧气管道必须要走报备流程,让医护能提前做好应急供氧准备,而相关内勤人员认识薄弱,粗心大意,没有遵循规章制度,但无论是什么原因,都不应该将设备监控责任转嫁给临床医护人员。
更何况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行为人必须是医务人员,且主观上存在过失,包括失职和技术方面的过失。二是必须有损害结果的发生。三是行为人的过失与损害结果之间要有因果关系。
并非医护工作失误导致的供氧中断,凭什么判定医护应该承担医疗事故责任?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设备安全管理主体是医疗机构而非个人。医护人员需同时监护多项生命体征(心电、血压、呼吸、意识等),无法实现单参数持续监控,现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也要求"及时"而非"即时"响应,医院未配置必要应急设备时,不应由医护人员承担系统缺陷后果。
现行法律框架下,《民法典》第1224条已明确"限于当时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免责情形。氧气供应作为基础生命支持系统,其可靠性保障属于医院管理责任范畴。将技术故障完全归责于临床医护人员,既不符合风险管理原理,也有悖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关于改善医务人员执业环境的要求。医疗质量提升应着眼于系统建设,而非苛责个体。
这起因终末期患者的特殊医疗情境放大的管理疏失争议还在进行,事件将发展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但是我们看到了过程,并未有一方站在医护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评价医护是否有错?患者责怪医护应对断氧不及时,医院也没有公开相关断氧的后勤责任人及处罚措施,明知道医护是最无辜的那一个,与患者死亡并未有直接因果关系,卫健委仍旧对补写病历的医生作出处罚,一场纠纷下来,对待医护的态度实在令人寒心!
凭什么医护没做错背锅?凭什么被牵扯和连累?什么时候社会各界才能不忽略医护们的感受?什么时候技术管理与人文关怀间能取得平衡呢?你认为谁该为这起事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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