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触 + 相似 - 合法来源”原则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证据要求严重冲突,极易引发司法不公。
作者 | 杨轶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 | 布鲁斯
在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实践中,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的审判标准与民事案件存在本质区别。“接触 + 相似 - 合法来源”这一在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审判中广泛应用的原则,能否直接适用于刑事案件,值得深入探讨。
一、“接触 + 相似 - 合法来源”原则解读
“接触 + 相似 - 合法来源”是商业秘密侵权民事审判中的重要推定原则。自1993年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后,相关规定逐步构建起这一判定方法。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2款明确规定,若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的信息与自己的商业秘密一致或相同,且被申请人有获取该商业秘密的条件,而被申请人又无法提供或拒不提供其所使用信息是合法获得或使用的证据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据此认定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此后,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在民事案件里,它有效平衡了当事人之间的证明责任,极大地缓解了商业秘密权利人举证难的问题。
二、该原则在刑事领域的局限性
刑事案件的证明遵循“疑罪从无”的严格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定罪的证据必须确实、充分,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这一高标准旨在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杜绝冤假错案。
而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更侧重于保护原告权利和提升审判效率,原告只需提供初步证据,使待证事实具有较高可能性即可。在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方面,这种差异尤为显著。例如,民事案件中,权利人提供被告可能接触其商业秘密且信息相似的证据后,举证责任便可能转移至被告;但在刑事案件中,若仅依据此类初步证据就推定被告人犯罪,必然违背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严谨性,使被告人陷入极为不利的境地,甚至可能导致无辜者因无法证明合法来源而被错误定罪。
(一)适用范围错配问题
该原则在民事领域旨在缓解原告举证难度,但在刑事诉讼中却引发诸多弊端。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被告人通过合法途径,如自主研发、合法购买等获取了与权利人相似的商业秘密,却可能因难以全面、详尽地证明合法来源而面临定罪风险。以某些企业为例,它们投入大量研发资源独立开发出与他人相似的技术秘密,然而由于无法精确追溯研发过程的每一个细节以证明其独立性,在“接触 + 相似 - 合法来源”原则下,就有可能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这显然违背了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不合理地扩大了刑法的打击范围,使一些合法的商业行为遭受刑事制裁。
(二)证据要求背离问题
刑事案件对证据的审查要求全面且深入,需要综合考量行为动机、手段、结果等多方面因素,构建完整的证据链。而“接触 + 相似 - 合法来源”原则过度依赖间接证据,在缺乏对被告行为全面分析的情况下,仅依据被告人与商业秘密的接触可能性以及信息的相似性进行推断,极易造成事实认定的片面性。在实际案件中,可能出现被告人虽接触过相关信息,但并未实施侵权行为,或者信息相似仅仅是巧合等情况。若机械套用该原则,就会忽视这些关键细节,导致司法误判,损害司法公正。
三、案例解析与理论支撑
(一)典型案例分析
1. 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在张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人民法院案例选2007年第4辑(总第6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8月第1版,第8 - 20页)中,法院明确指出,刑事审判在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时,不能采用民事审判中的“接触 + 相似”原则。刑事审判要求公诉人必须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清晰、准确地界定涉案商业秘密的范围。这充分体现了刑事审判对商业秘密犯罪认定更加注重证据的充分性和证明的严谨性,与民事审判的证明标准截然不同。在民事审判中,“接触 + 相似”原则可将举证责任转移至侵权人;但在刑事审判中,若采用此原则,就会演变成“犯罪嫌疑人不能证明自己有合法渠道获取商业信息,则构成犯罪”,这无疑是有违刑事审判原则的“有罪推定”。因此,刑事审判中,公诉人必须证明涉案信息具备秘密性、实用性和管理性(保密措施)。
2. 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在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宣告无罪案(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6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案例十)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江苏谷登公司涉案履带行走装置技术信息是否不为公众所知悉,以及涉案损失数额是否在50万元以上的认定,依据现有证据存在一定疑点,无法达到刑事案件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最终改判被告人无罪。由此可见,该案遵循的依旧是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若仅依据“接触 + 相同 - 合法来源”原则,可能会因为汪某某接触过相关技术图纸,且玉泉公司生产的产品与江苏谷登公司的产品在技术上存在相似之处,就轻易认定其构成犯罪。
(二)理论观点阐述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课题组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商业秘密司法审判调研报告》中,针对原告麦格昆磁(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夏某某、苏州瑞泰新金属有限公司侵犯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对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深入论述。一方面,本案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中止诉讼情形,依据民事案件中普遍适用的“接触加相似排除合法来源”原则,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的商业秘密,无需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作为认定民事侵权的依据,故无需中止本案审理。另一方面,我国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在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和事实证明标准上存在差异。刑事案件严禁被告人“自证其罪”,对事实和证据的证明要求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格标准;而民事案件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在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若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事实发生具有高度盖然性,法院即可认定该事实。因此,在民事诉讼中采用的“接触加相似排除合法来源”规则属于事实推定,该推定无法满足刑事诉讼中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格证明标准,也不能弥补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的证据疑点,不能仅凭此认定被告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即民事侵权司法认定不能当然成为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依据。
四、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接触 + 相似 - 合法来源”原则在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证据要求严重冲突,极易引发司法不公。刑事审判应坚守自身严格的证明标准,构建更为科学、严谨的商业秘密犯罪认定体系。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举证困难致使无辜者被判有罪,切实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为商业活动在合法、有序的轨道上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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