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于婷
情侣恋爱期间,经常会互发红包和转账表达情意,但这笔钱的法律性质却难以确定,分手索要时,往往争议不断。情侣间在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可以主张返还?近期,成都大邑县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小任和小叶2022年经朋友介绍认识,确定了恋爱关系,恋爱期间,小任通过微信多次向小叶转账,两人于当年10月分手。
2024年3月,小任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小叶归还欠款4.2万元。而小叶认为,这些所谓的欠款,实际上是两人恋爱期间小任自愿赠与的,而且钱已经用于两个人恋爱期间的共同消费,自己并未答应过要还相关款项。
承办法官表示,“任某某在与叶某某恋爱期间,多次转账且金额不等,其中部分被退回,未退回的部分,系特定节日具有特殊含义的转款,且有附言能够确认为节日红包,应视为一般赠与,不能要求返还。”本案中,小任的相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也没有证据证明该赠与有法定的可撤销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支出金钱及互送礼物的消费行为,应综合考虑行为的目的、金额、用途、日常生活经验、双方的财务状况、善良风俗等因素对性质予以认定。
对于为维系感情的小额财物赠与、小额转账,特别是基于社会常识能够认定具有特殊含义的“520”“1314”数字转账,以及情人节、生日等特殊节日礼物等,或者日常消费支出,均应视为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