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杨某被控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境艰难。周乃文律师果敢接手,一头扎进案子。他精细取证、深挖线索,依律定制策略,庭审凭口才与专业直击要害、力陈从轻。杨某终获缓刑,生活重燃希望,周律师凭 “三专” 成刑辩信赖之选。
【案件回顾】杨某系东莞市沙田镇的深圳市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采购员,2022 年开始,其利用职务便 利先后收受合作供应商的回扣 6 万余元,2022 年 10 月 19 日,杨某到东莞市公安局沙田分局 主动投案后被羁押,并退缴违法所得 6 万余元,赔偿其所任职的公司 10 万元且已获得公司谅 解。次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 年 10 月 16 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 审,2024 年 3 月 15 日被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办案经过】
杨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家属委托现广东天钻律师事务所(原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
)周乃文律师团队周律师介入该案,周律师接收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当事人,充分了解基本
案情后,周律师为杨某申请了取保候审,并获得准许。后在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杨某均
被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周律师第一时间向检察院申请阅卷,向检察院提出书面
意见,并申请了取保候审申请,主要理由如下:
【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
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退赃情况
案发后,杨某已经退缴违法所得 6 万余元,并向某公司赔偿 10 万元且获得公司谅解。
3、自首及社会危害问题
杨某系自首,杨某的行为对公司的廉政管理造成一定影响,公司并没有直接经济损失,
且杨某已经对公司进行赔偿。
4、酌情情节,无前科劣迹、初犯和偶犯等酌情情节。
【办案结果】被告人杨 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