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被告人黄某、赵某,两人因贩卖毒品被捕,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起诉他们。黄某和赵某辩称,黄某只是中间人,赵某仅为介绍者,并未参与交易。法院审理后发现,黄某与赵某共同商议毒品交易,黄某在交易现场持有毒品并被抓获。最终,法院认为黄某是主犯,赵某是从犯,分别判处黄某死缓和赵某有期徒刑13年。

二、主要问题

  1. 如何区分居间介绍和居中倒卖毒品的行为?
  2. 如何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3. 在公安特情介入下的居间介绍者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1. 居间介绍与居中倒卖的区分:居间介绍者在交易中起到联系作用,而居中倒卖者直接参与交易并获利。法院通过交易地位、作用及是否牟利等方面进行区分。
  2. 共同犯罪的认定: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或购毒者的关系构成共同犯罪。黄某和赵某在交易中密切合作,形成共同故意,故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3. 特情介入的影响:特情介入侦破案件时,若被告人并无主观犯罪意图,应依法从轻处罚。虽然黄某有贩毒的能力和意愿,但因其行为在特情监控下,法院对其量刑从宽处理。

综上,黄某与赵某的贩卖毒品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法院的判决合理。#贩卖毒品罪#

关键词:郑州律师 郑州刑事律师 郑州刑事案件律师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 郑州刑辩律师 郑州刑事犯罪律师 刑事律师 刑事案件律师 刑事诉讼律师 刑事官司律师 刑事纠纷律师 刑事专业律师刑事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 刑辩律师 郑州律师团 刑事律师团 刑辩律师团 大案律师团 刑事案件 刑事诉讼 刑事纠纷 刑事官司 河南律师 河南刑事律师 河南刑事案件律师河南辩护律师 河南刑事辩护律师 河南刑事纠纷律师 河南刑事官司律师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