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
被告人黄某、赵某,两人因贩卖毒品被捕,检察院以贩卖毒品罪起诉他们。黄某和赵某辩称,黄某只是中间人,赵某仅为介绍者,并未参与交易。法院审理后发现,黄某与赵某共同商议毒品交易,黄某在交易现场持有毒品并被抓获。最终,法院认为黄某是主犯,赵某是从犯,分别判处黄某死缓和赵某有期徒刑13年。
二、主要问题
- 如何区分居间介绍和居中倒卖毒品的行为?
- 如何认定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 在公安特情介入下的居间介绍者如何量刑?
三、裁判理由
- 居间介绍与居中倒卖的区分:居间介绍者在交易中起到联系作用,而居中倒卖者直接参与交易并获利。法院通过交易地位、作用及是否牟利等方面进行区分。
- 共同犯罪的认定:居间介绍者与贩毒者或购毒者的关系构成共同犯罪。黄某和赵某在交易中密切合作,形成共同故意,故构成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
- 特情介入的影响:特情介入侦破案件时,若被告人并无主观犯罪意图,应依法从轻处罚。虽然黄某有贩毒的能力和意愿,但因其行为在特情监控下,法院对其量刑从宽处理。
综上,黄某与赵某的贩卖毒品行为构成共同犯罪,法院的判决合理。#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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