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过桥资金用于不良贷款处置,是以违规手段掩盖风险的行为,其合法性取决于用途与操作程序,本身可能构成新的违法发放贷款。辩护需紧扣构成要件,通过主客观证据的精细化论证,尤其在损失认定与主观故意层面,厘清行为性质与责任边界。

案情介绍

在寿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案件中,2012年8月份,山东昌邑市行信贷员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工商户联合保证借款小组其他四户成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借款人孙某某加入该联合保证借款小组,违法向孙某某发放贷款一百万元人民币,致使该笔贷款逾期未还。(姜某某已经被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起诉)2014年8月份,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安排行信贷员高某某使用过桥资金偿还孙某某年借款本息,并安排高某某跟上述联合保证借款小组其他四户成员签订承接借款合同,承接孙某某借款一百万元人民币,该承接借款到期未还。

检察院认为,于某某身为山东昌邑市**行的行长,安排下属人员使用过桥资金归还客户借款本息、给客户签订承接借款合同,其没有违法发放贷款的主观故意,该行为是防止单位贷款损失的止损行为,不是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

案件核心争议与法律依据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使用过桥资金承接不良贷款是否属于违法发放贷款罪中的“止损行为”,从而阻却犯罪构成。根据《刑法》第186条,违法发放贷款罪需满足以下要件:

  1. 客观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2. 结果要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数额巨大(当时的立案标准为贷款100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20万元以上;2022年5月15日之后变更为贷款200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50万元以上);
  3. 主观要件: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人明知或应知行为违法)。

检察院认为,于某某使用过桥资金系为“防止单位贷款损失”,缺乏主观故意,因此不构成犯罪。对此需从法理与实践两个层面展开分析。

法律分析

一、检察院观点的合理性分析

检察院认为于某某的行为是防止单位贷款损失的止损行为,而非违法发放贷款的犯罪行为。这一观点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 主观方面:于某某安排使用过桥资金偿还逾期贷款并重新签订承接借款合同的行为,虽然在主观上可能是为了减少银行的损失,但这种行为是否符合银行内部的贷款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判断其行为性质的关键。
  2. 行为的合法性: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贷款审查应当全面审查贷款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重点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信用状况等。于某某的行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贷款逾期的风险,但这种操作方式可能违反了银行内部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要求。
  3. 过桥资金的使用:过桥资金本身是一种短期资金融通方式,通常用于帮助借款人解决临时性的资金周转问题。然而,在本案中,使用过桥资金偿还逾期贷款并重新签订承接借款合同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对其他保证人权益的侵犯,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4. 风险评估与决策:根据《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贷款人应建立和完善风险评价机制,落实风险评价的责任部门和岗位。于某某的行为是否经过了合理的风险评估和合法的决策程序,是判断其行为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

二、法理分析:过桥资金行为的性质与违法性边界

(一)过桥资金的合规性争议

过桥资金作为短期融资工具,其合法性取决于用途与操作程序:

  1. 合法用途:若用于真实交易或临时周转,通常不违法;
  2. 违规操作:若掩盖贷款风险、虚增还款记录,则可能构成《商业银行法》第35条禁止的“以贷还贷”,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本案中,于某某安排签订承接借款合同的行为存在以下风险:

  • 程序违法:原担保人未同意债务承接,新合同可能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而无效;
  • 贷款审批瑕疵:未履行贷前审查或风险评估,违反《贷款通则》第27条。

(二)“止损行为”的刑事可罚性

检察院将过桥资金使用视为“止损”,但需注意:

  1. 实质效果悖论:以新违规掩盖旧风险,可能扩大损失(如新贷款再次逾期);
  2. 法律评价冲突:即使出于单位利益,个人责任不可豁免(参见《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司法实践中,同类案件存在分歧:

• 不起诉案例:如本案(寿检二部刑不诉〔2020〕18号),认定“止损”阻却犯罪;

• 入罪案例:若过桥资金操作明显违规(如伪造担保材料),则可能构成犯罪。(https://www.163.com/dy/article/CO8MEI2V0512D03F.html)

三、主观故意的认定难点与突破

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要件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放任损失发生)。本案中,检察机关以“缺乏主观故意”为由不起诉,但以下因素可能影响认定:

  1. 行业惯例与认知:若过桥资金操作在当地银行业普遍存在,可主张行为人存在合理认知错误;
  2. 行为连贯性:于某某在初始违规贷款(姜某某行为)后介入,若明知风险仍采取掩盖措施,可能构成间接故意;
  3. 利益关联性:若行为仅为延缓风险暴露(如美化报表),则可能被认定为放任损失。

四、律师辩护建议:构建多层次抗辩策略

(一)主观要件抗辩

  1. 切割初始违规与后续处置:主张损失源于姜某某的初始违法放贷,与于某某的过桥资金操作无直接因果关系。
  2. 举证风险处置动机:提供内部会议记录、风险报告等,证明行为以化解既有风险为目的,而非故意违法发放贷款。
  3. 强调主观善意:通过详细阐述于某某在发现孙某某贷款逾期后,积极采取措施试图挽回银行损失的动机和过程,说明其行为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银行的利益。
  4. 证明无违法故意:收集相关证据证明于某某在安排使用过桥资金和签订承接借款合同的过程中,并没有故意违反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和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的主观意图。例如,可以提供于某某在决策过程中的相关会议记录、请示报告等文件,证明其是在经过一定的内部程序和风险评估后才做出的决策。

(二)损失要件抗辩

  1. 量化实际损失:律师可以指出,虽然最终承接借款到期未还,但使用过桥资金偿还逾期贷款的行为在当时是基于对借款人还款能力的合理预期和对联合保证借款小组其他成员担保能力的评估,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暂时缓解贷款逾期的风险,并为银行争取到进一步解决贷款问题的时间和机会。
  2. 质疑因果关系:主张损失系市场风险或借款人经营问题,与过桥资金无关。

(三)程序合法性抗辩

  1. 强调符合银行内部程序:律师可以收集证据证明于某某的行为符合银行内部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要求。例如,可以提供银行内部的相关规定和于某某在决策过程中的合规性文件,证明其行为是在银行内部制度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的。
  2. 强调过桥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律师可以引用相关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政策,证明于某某安排使用过桥资金偿还逾期贷款并重新签订承接借款合同的行为是合法的。例如,可以指出过桥资金的使用在一定条件下是被允许的,且于某某的行为符合这些条件。

(四)类案与专家支持

  1. 类案检索:引用同类不起诉决定,强化司法一致性主张。
  2. 专家证言:邀请金融专家阐释过桥资金在不良贷款处置中的常规作用,淡化刑事违法性。

五、结论

检察机关以“止损行为”排除违法发放贷款罪的观点,虽有一定实践支持,但法理上存在矛盾:以违规手段掩盖风险的行为本身可能构成新的违法发放贷款。辩护需紧扣构成要件,通过主客观证据的精细化论证,厘清行为性质与责任边界。尤其在损失认定与主观故意层面,结合行业实践与类案经验,可有效实现无罪或罪轻辩护。

个人观点,AI辅助



作者简介

游涛,微信:youtaojudge,世理法源平台创始合伙人(www.shilifayuan.com)

业务领域:科技互联网、娱乐与新媒体版块刑事风控与合规解决方案,特别是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知识产权犯罪、电信诈骗等刑事法律服务,以及数据、直播、娱乐社交等领域合规建设。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学博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理事,公安大学网络空间安全与法治协同创新中心研究员,北大法学院《金融犯罪与刑事合规》校外授课教师。

曾任北京市某法院刑庭庭长,曾任某网络科技上市公司集团安全总监,从事法务、合规工作二十余年,曾借调最高法院工作。

除指导大量案件外,还亲自办理1500余件各类刑事案件,“数据”“爬虫”“外挂”“快播”等部分案件被确定为最高检指导性案例、全国十大刑事案件或北京法院参阅案例。多次受国家法官学院、国家检察官学院、公安部、司法部的邀请,为全国各地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授课;多次受北大、清华等高校邀请讲座;连续十届担任北京市高校模拟法庭竞赛评委。还为包括上市公司在内的多家企业完成全面合规体系建设以及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网络游戏、1v1、语音房等专项合规。在《政治与法律》等法学核心期刊发表《网络游戏外挂刑法规制》《使用网络爬虫获取数据行为的刑事责任认定》等论文十余篇,在《刑事审判参考》等发表《P2P网络平台上淫秽视频传播行为的刑事责任》等案例分析二十余篇,专著《普通诈骗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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