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故事会
2025年第7期(总第11期)
【前言】
上海杜继业律师将法院判决的典型案例改编成法律故事并进行解读、评论,分享给大家,让学法、知法、守法成为一种时尚。
作为公司股东,有实缴出资的义务。但有的股东实际上已经将大笔钱款用于公司,那这笔钱能够抵作出资吗?该如何操作,才能确保视作出资呢?
【开讲啦】
北京一家建材公司起诉某科技公司拖欠38万元货款,同时将科技公司的股东马某、李某泽告上法庭,要求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对欠款承担责任。科技公司承认欠款并愿意偿还,但马某声称自己已履行出资义务,曾向公司转账61.75万元投资款,并垫付资金,后将103.25万元借款转为出资。
法院查明,2017年建材公司曾发函催款,科技公司及股东签字确认欠款。科技公司工商登记显示马某出资期限有变更,且未验资。2018年股东会决议将借款转为出资,但未在工商备案,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马某2018年实缴61.75万元,2019年才显示实缴165万元。当时科技公司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多个执行案件终结,还曾申请破产后撤回。
法院判决科技公司偿还欠款及利息,马某、李某泽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马某上诉失败,二审维持原判。法院认为,股东出资是保障公司经营和债权人利益的重要基础,马某将借款转为出资的行为未备案,且当时公司存在债务问题,该行为使马某债权优先,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因此不被支持。
【故事原型】
上述故事根据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1877号一审民事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4078号二审民事判决所涉案件改编。该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选入“人民法院案例库”,其文本已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调整,其“裁判要旨”将对全国法院具有指导作用。
【律师评论】
该案的“裁判要旨”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以其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应当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确认实缴出资;二、前述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公司应当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三、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当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对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 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 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这段裁判要旨主要明确了股东以对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时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及不符合条件时的法律后果。
以下是对“裁判要旨”的解读和评论:
一、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的条件
(1)修改公司章程并确认实缴出资
股东若想以对公司的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必须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公司章程,将出资方式从货币出资等其他方式变更为债权出资,并明确确认该出资已实缴。例如,股东A原本应以100万元货币出资,若想用公司欠他的100万元到期债权抵销出资,需通过股东会决议修改章程,确认该100万元债权已作为出资到位。
核心要点:股东不能单方面决定以债权抵销出资,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公司章程并确认出资到位。
(2)公司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
在股东会决议变更出资方式时,公司必须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不能处于资金紧张、难以偿还债务的状态。如果公司账上资金紧张且欠债较多,股东此时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则不符合要求,因为这可能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核心要点: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的前提是公司具备清偿能力,避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3)修改后的章程需备案
修改公司章程后,必须到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以确保公司登记信息的准确性和公开性,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核心要点:章程备案是对外公示的重要环节,确保其他市场主体知晓公司的变更情况。
二、不符合条件的法律后果
如果股东未满足上述条件,却试图以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B未按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欠债权人C 200万元,公司自身资产只能偿还150万元,剩余50万元无法偿还。此时,债权人C可以要求股东B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这50万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依法支持C的请求。
三、相关法律依据
(1)《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
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解读:这条规定了债务抵销的基本条件,即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品质相同,且不存在不得抵销的情形。这意味着股东不能随意用对公司享有的债权抵销出资义务,除非符合法定条件。
(2)《民法典》第569条
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解读:这条规定了在债务种类和品质不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进行抵销。但在公司出资义务的场景中,股东不能单方面决定抵销,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所述,该裁判要旨明确了股东以到期债权抵销出资义务需满足的条件,包括修改公司章程、确认实缴出资、公司具备清偿能力以及章程备案等。同时,规定不符合条件的股东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强调了程序合规性和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性,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引。通过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该裁判要旨有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和公平正义,确保公司资本制度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文/上海杜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