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建筑法》明确指出,挂靠是违法行为。但在建筑工程,其仍是一种常见的合作模式,由其所带来的纠纷也层出不穷。

据不完全统计,在引发诉讼或仲裁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挂靠的比例高达70%,尤其在工程款结算时,更时常让挂靠人陷入被动:工程做完了,钱却拿不到,怎么办?

此时,挂靠人能否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呢?

答案是:不确定。

依据“合同相对性说”,挂靠人不是施工合同的相对人,不能以合同相对人名义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但站在“挂靠人单独承包说”的立场,挂靠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其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是不是有点“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味道?

这恰恰是建工律师在处理挂靠纠纷时的难点:不同的观点学说影响合同关系的界定,继而影响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虽然裁判标准没有做到绝对的统一,但律师能做的是了解并掌握司法实务中的所有学术观点,并对其理论依据做到心中有数。毕竟,多学习一位裁判者的观点,就多一个办理案件的思路和角度。

本次课程,智拾网就邀请到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的邬砚老师,就挂靠纠纷中,被挂靠人、挂靠人、发包人如何主张工程款进行深度剖析。

2月11-12日晚19:00

听课领《人民法院关于挂靠模式下

工程价款结算的46条裁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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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完本次课程,你将学会——

了解司法实务中挂靠施工纠纷的四种裁判模式

了解挂靠纠纷中工程款债权实现的典型争议焦点

了解工程款债权的三种追索路径


挂靠人到底向被挂靠人

还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与一般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比,建筑工程挂靠中的法律关系一直较为复杂,其不仅存在发包人与承包人(即被挂靠人),而且还存在着挂靠人等多方当事人的关系。

如何破解挂靠人、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以及挂靠人与被挂靠人间的工程款债权的冲突向来是司法实务中的一大难题。

实践中因挂靠关系被诉千万的建工纠纷案更是不胜枚举。

案情回顾:

几名实际施工人共同挂靠在甲公司名下,借用甲公司资质与发包方乙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开发某住宅小区,约定合同总款项为一亿4千万多元。一审的原告方只是几名实际施工人中的一名,负责施工的几栋楼在交付使用后,因为一直没收到工程欠款,便将甲、乙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并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400多万、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不难发现,在上述案件中,甲公司是被挂靠方,与实际施工人是挂靠关系,在这种情形下,甲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欠付工程款的责任?或者说,实际施工人能否直接向甲公司主张工程款?

由此引发出两种法律关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是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二者签订的挂靠合同虽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为无效合同,但在挂靠施工的模式之下,挂靠人构成《建工解释(一)》第43条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故其有权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二是挂靠人与发包人。根据事实缔约理论,挂靠人作为实际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其有权以自己名义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那么,当实际施工人未收到工程款时,作为挂靠人到底向被挂靠人还是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以高院为代表的裁判文书又是如何判决的?

本次课程,邬砚老师会带着大家破解被挂靠人、挂靠人、发包人就工程款债权引发的诉讼纠纷,并依据「争议观点——典型案例——裁判文书——小结」的路径进行深度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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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课领人民法院关于挂靠模式下

工程价款结算的46条裁判规则

【课程大纲】

一、挂靠施工纠纷的四种裁判模式评述

(一)“合同相对性说”

1.“合同相对性说”的规范依据

2.“合同相对性说”的制度缺陷

(二)“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

1.“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的底层逻辑

2.“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的司法政策源流

3.“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的四大缺陷

4.“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的举证要点

(三)“共同承包说”

1.“共同承包说”的优势

2.“共同承包说”的不足

(四)“挂靠人单独承包说”

1.“挂靠人单独承包说”的理论依据

2.“挂靠人单独承包说”的法律后果

3.“挂靠人单独承包说”的举证要点

二、工程款债权的三种追索路径分析

(一)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合同相对性说”下的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区分发包人是否知情说”下的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3.“共同承包说”下的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4.“挂靠人单独承包说”下的被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挂靠人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1.何种裁判模式下挂靠人有权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2.挂靠人直接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结算标准

3.被挂靠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结算协议能否约束挂靠人

4.结算时对挂靠费如何处理

(三)挂靠人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1.挂靠人是否有权依据挂靠协议向被挂靠人主张工程款

2.何种情形下被挂靠人应向挂靠人支付工程款

【讲师介绍】


邬砚

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

出版专著《规则重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判路径总梳理》

邬砚,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原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副院长,重庆市石柱县人民法院院长。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委员会委员,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深耕建设工程纠纷裁判领域二十多年,专精于讲授裁判背后的规则原理。出版专著《侵权补充责任研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5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214个裁判规则深度解析》,主编《破产法律报告》,参编《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精释精解》等,在《现代法学》《法学杂志》《社会科学家》等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

邬砚曾撰写并发表了一篇关于实际施工人案件的论文,题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款的权利解析》,这篇文章发表于2013年,作者是来自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的邬砚。在这篇论文中,邬砚探讨了实际施工人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权利界定问题,特别是如何处理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责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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