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梦真)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丰台法院通报一起因物业保洁作业致路面结冰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受害人李女士承担20%责任,物业公司、安保保洁公司分别承担50%和30%的责任。
本案中,李女士某日清晨自家中外出,出单元门口走下台阶时,在一片冰面上滑倒,受伤严重,经送医诊断为胫骨、腓骨、踝关节骨折。经鉴定,李女士受损伤的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误工期为170日。经了解,A物业公司于四年前进驻涉案小区,并委托B公司负责小区安全保障及保洁工作。
涉案地点监控录像显示,小区保洁人员(系A物业公司职员)于当日早上7点在单元门前清扫,拧拖把甩出水,洒在台阶下的路面上,形成一小片积水,保洁人员未作处理即离开,其行走中拖把仍在滴水,沿路均洒有水迹。天气寒冷,水在路面很快结冰,李女士不慎踩上冰面滑倒。
李女士将A物业公司和小区安保管理的B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十万余元。
丰台法院审理认为,李女士受伤与A物业公司保洁人员的行为有因果关系。A物业公司的保洁人员工作时未尽到应负注意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过错责任。A物业公司保洁人员的侵权责任由A物业公司承担。此外,B公司作为负责小区安保工作的公司,亦负有排除环境隐患的义务,其公司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存在过错,亦应对李女士受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女士所受损失,由其个人承担20%责任,由A物业公司承担50%责任,B公司承担30%责任。案件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并予以履行。
编辑 杨海 校对 张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