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樊某某与龚某某(已去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龚某某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后樊某某不服,上诉至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龚某某因外伤性猝死,二审法院将被上诉人龚某某变更为其妻陈某某。2020年1月17日,二审判决:樊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陈某某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


判决生效后,因樊某某未按时履行上述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陈某某于2020年4月20日向海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海州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樊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樊某某在收到执行令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在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补充报告。

樊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未按要求如实报告财产情况。2021年11月,樊某某将其名下价值约160余万元的房产一套以120余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其姐姐樊某云,后樊某云在该房产上设立抵押权,导致樊某某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海州区人民法院将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线索移交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立案侦查。2024年12月,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期间,樊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樊某某自愿支付陈某某人民币19万元,并约定在2025年6月份之前再支付陈某某1万元,樊某某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在强制执行期间,明知有财产可用于执行,仍故意以低价转卖房产,实现其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的目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樊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且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提醒


本案被告人樊某某收到法院的执行通知书后,没有考虑依法履行法律义务,而是将其名下房产低价转移到姐姐名下,抗拒法院执行。其漠视法律、对抗执行的行为,既是对申请执行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司法权威的挑衅,依法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图源网络

编辑 | 王瑞普

供稿 | 海州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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