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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法律事务中,离婚后财产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财产关系和法律适用问题。作为律师,深入剖析此类案件,准确把握案件关键要点,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下面,我将以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为例,从律师的专业角度进行详细解读,并分享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的胜诉心得。

一、案件基本信息

原告(前妻):林晓

被告(前夫):张阳

案外人:

房屋原实际购买人:王芳

房屋二次购买人:张悦

房屋最终购买人:赵强

二、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林晓与张阳离婚后,林晓认为张阳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将夫妻共有房屋低价出售,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张阳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张阳则主张房屋系代人持有,并非夫妻共同财产,且售房行为合法合规。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售房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林晓的诉求是否合理。

(一)案件背景

婚姻与购房情况:林晓与张阳于2003 年 1 月 6 日登记结婚。2006 年 1 月 10 日,张阳与北京市M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a 号楼 b 单元 c 号房屋(以下简称 “涉案房屋”)。2006 年 2 月 17 日,张阳与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该房屋。

房屋流转过程:张阳称涉案房屋系王芳出资购买,因王芳无北京户口,以其名义购买,王芳支付了43 万元购房款。后王芳将房屋以 70 万元出售给张悦,张悦购买后仍登记在张阳名下。2008 年,涉案房屋参与房改,张阳称购房款由张悦支付,2009 年房屋完成产权登记,登记在张阳名下。2013 年 12 月 1 日,张阳将房屋以 300 万元出售给赵强。

离婚与纠纷产生:2015 年张阳起诉离婚,后撤诉。2015 年林晓起诉离婚,2017 年 10 月 30 日经法院判决离婚。在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林晓发现张阳已将涉案房屋出售,认为张阳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遂多次起诉主张权利。

(二)双方诉求及观点

林晓诉求及观点:请求法院判令张阳支付涉案房屋折价款280.95 万元;判令张阳支付利息,以 280.95 万元为基数,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张阳承担。林晓认为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张阳擅自将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属于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其依法有权主张多分房屋价款。

张阳诉求及观点:请求法院驳回林晓的诉讼请求。张阳主张涉案房屋系代人持有,不属于其财产,卖房协议与林晓无关;涉案房屋没有低于市场价格,卖房是正常交易,卖房款已给实际持有人;涉案房屋出售时间早于离婚诉讼,作为离婚财产分割既不合理也不合法;其与林晓就涉案房产有明确的婚内财产归属约定;林晓以获得不当得利和恶意骚扰为目的虚构事实,不断无理缠诉,涉嫌虚假诉讼犯罪。

(三)证据情况

林晓证据:提交离婚判决书,证明双方已离婚;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信息等,证明涉案房屋曾登记在张阳名下;提交评估报告,证明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401.36 万元,张阳出售价格远低于市场价。

张阳证据:

提交2006 年 2 月 16 日的《协议书》,证明涉案房屋系王芳出资购买,借其名义持有,林晓在协议上签字确认;

提交银行流水,显示2005 年 12 月 29 日进账 45 万元,称该笔款项为王芳转来的购房款;

提交王芳的《情况说明》,证明借名买房及后续售房情况;

提交2007 年 10 月 1 日王芳与张悦签订的《协议书》及《收条》,证明王芳将房屋出售给张悦;

提交张悦的证人证言,证明张悦购买房屋并支付购房款,后张阳将售房款300 万元支付给张悦;

提交赵强的陈述,证明赵强购房时知晓实际产权人是张悦。

(四)法院调查情况

法院向王芳核实相关情况,王芳认可借名买房、售房等事实,并对转账金额等作出合理解释。

三、案件分析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

证据分析:张阳提供的《协议书》虽无王芳签字,但林晓在离婚诉讼中曾承认签字,且协议内容对借名买房事实陈述清晰;王芳的《情况说明》、银行流水、与张悦的交易协议及收条等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证明涉案房屋系王芳出资购买,借张阳名义持有。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财产归属的相关规定,结合案件证据,能够认定涉案房屋并非林晓与张阳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售房行为合法性

交易过程审查:涉案房屋从王芳到张悦再到赵强的交易过程,有相应协议、收条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明,交易过程合法合规。

价格合理性判断:虽然林晓提供评估报告证明房屋市场价值高于售价,但张阳主张的售房价格有交易协议及相关证人证实,且房屋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仅以评估价格认定售价不合理。

(三)林晓诉求合理性

诉求基础分析:由于涉案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林晓要求张阳支付房屋折价款及利息的诉求缺乏事实依据。

法律规定适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林晓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得到支持。

四、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驳回林晓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胜诉办案心得

全面收集证据: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全面收集证据至关重要。律师应引导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各种证据,包括合同、协议、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以支持己方观点。本案中,张阳一方通过提供一系列证据,有力证明了涉案房屋的实际归属和交易过程。

深入研究法律:熟练掌握婚姻家庭相关法律法规,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在本案中,对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财产处分等法律规定的准确把握,为案件分析和诉讼策略制定提供了坚实法律依据。

合理运用诉讼策略: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分析对方可能的抗辩理由,提前准备应对方案。例如,在本案中,针对林晓的诉求,从房屋归属、售房行为合法性等多个角度进行论证,增强答辩的说服力。

注重细节与沟通:关注案件细节,对证据中的关键信息进行深入分析。同时,与当事人保持良好沟通,了解案件背景和当事人真实想法,为案件办理提供有力支持。在本案中,对《协议书》签字、转账金额等细节的分析,以及与张阳和案外人的沟通,对案件走向起到了关键作用。

通过办理此类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律师应不断总结经验,提升专业素养和办案能力,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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