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锋
就山西大同岳先生反映自己在鼓楼东街经营的商铺已经闭店的情况下,几名身穿反光制服的人员,强行撬锁进店开灯等,涉事单位——山西大同平城区古城街道在网络热议几天后,终于作出道歉,称“因我街道工作方法失当,引起‘破门亮灯’网上热议,占用大量社会资源,在此向广大社会各界朋友表示诚挚的歉意”。
应该说,古城街道能够作出这样的道歉,说明他们针对岳先生反映的问题,有了一定的认识,但是,仅仅将“破门亮灯”称之为“工作方法失当”,恐怕还不够,同时也说明,他们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破门亮灯”行为的严重性,以及对当地营商环境带来的极大伤害。
我国宪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依据该规定,岳先生经营的商铺,其中的所有物品,均属于岳先生的合法财产,依法“不受非法侵犯”。山西大同平成区古城街道相关人员在无相关授权的情况下,强撬岳先生商铺两道门锁进去开灯,显然已涉嫌违法。
遗憾地是,在网络热议并形成巨大舆论压力之下,古城街道在道歉信中只是轻描淡写的说是,“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思想上急于求成、方法上简单粗暴、服务意识淡薄等问题,造成工作偏失”。
要知道,一直以来,自上而下三令五申,反复强调要“依法行政”,也就是每一个公职人员的行为,都要在法律框架内施行。古城街道相关人员仅凭当地发布的一个倡议就强行要求商铺彻夜开灯,以及有商家没有按照倡议将室内灯光打开,就“破门亮灯”,仅仅是“急于求成”就可以搪塞得过去?
青锋认为,古城街道发布的道歉,对“破门亮灯”尽管有一定的认识,但还没有真正到位。如此一句“工作方法失当”,无论怎样都不能让人们相信,可以“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
事实上,根据有关媒体报道,就在“破门亮灯”之前,当地还发生了“所有街道的广告牌子,不管你花了多钱,没人通知,直接驾着吊车”,均给予“连夜都拆除”的情况。“连夜拆除”是依法而为,还是“急于求成”“方法上简单粗暴”,恐怕当地相关部门也应予以公开回应。
青锋认为,古城街道发布的道歉表明,其认识不仅没有真正到位,其道歉中所说“接受上级处理和社会各界批评”更是一种消极行为。
既然已经认识到“服务意识淡薄”“造成工作偏失,对城市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那怎么不积极作为?如对当事人作出道歉,依法予以赔偿,而不是被动地等待“上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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