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正水产品有限公司 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当事人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过程控制要求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 罚款金额:6.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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