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源网络 侵删)
因没有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欠费业主姓名和房号等私密信息,双方为此闹上法院。近期,成都市青羊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侵权案件。
经审理查明认定,甲公司系成都某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李某是小区业主。2019年11月9日,物业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及“热心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一文,文章写明:物业公司特将欠缴物业服务费情况公示如下:房号:30B-×××业主姓名:李某,欠费金额18761.55元。
2021年4月,李某结清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近期,她以侵犯隐私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索赔8700元。物业公司也于李某提起诉讼后删除《第五届业委会成员及“热心业主”物业费欠费公示》一文。
在法庭上,物业公司表示,李某欠费长达9年,微信公众号上公示欠费业主符合《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约定。另外,物业公司2019年发完公示1年多后李某才结清欠费,如今提起诉讼,已经超过3年的诉讼期限。更何况公众号现在已停用,关注的人少,阅读量小,也没有对李某造成实际损失,更没有侵害姓名权、隐私权、名誉权……因此,请求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这起案件为侵权责任纠纷,双方是因物业公司2019年11月9日在其微信公众号发表涉案文章引发的纠纷,该文章一直持续至李某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诉讼时效应自侵权行为停止时起算,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未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物业公司在文章中公开李某的姓名、房号住址,应当认定对李某的个人私密信息进行了处理,且该处理行为未经李某本人同意。《某某花园物业服务试用合同》虽约定了物业公司可以采取登报等方式催缴物业费,但该合同并未约定物业公司可以对小区业主的个人信息进行处理。
因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在其使用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与其行为造成影响相当的民事责任。另外,李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物业公司侵犯其隐私权的行为导致了其精神损害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故对李某要求物业公司赔偿精神损害费7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李某亦未提供物业公司的侵权行为造成其他损失的依据,对其要求赔偿其他合理费用17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向李某书面赔礼道歉,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未提出上诉,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成都日报 民事审判
弘扬宪法精神
构建和谐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