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云南法制报记者 魏晓露
职场中,合同是保障雇佣双方权益的关键依据。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法律意义大不相同,个别企业企图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逃避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日,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该类案件。
2023年5月,A公司(甲方)与王某(乙方)签订《云南省劳务协议》。因发生劳动争议,王某向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申请裁决确认其与A公司(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2月1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昆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经审查,确认王某与A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A公司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该公司与王某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与王某签订的《云南省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为劳务关系,且从未招聘过王某,未对其进行工作安排,仅委托第三人向其代发劳务费,因此不具有经济上的从属性。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虽然在提供劳动(劳务)一方接受相对方的安排、监督、管理,并由相对方支付相应的报酬方面是一致的,但二者最根本的区别在于主体合法性、人身和经济的从属性。确定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应当通过双方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来确认。
在实际用工过程中,王某虽非直接受A公司管理,但案外人B公司对王某的管理系基于A公司与B公司项目外包协议约定,所以案外人B公司对王某的管理可以认定为A公司的行为。王某以A公司名义向案外人提供劳动,且劳动内容属于A公司业务组成部分。从协议约定和报酬发放来看,虽由案外人代发,但具有规律性和持续性,以上特征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要件。
双方签订的《云南省劳务协议》及相关附件,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作出,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反映出A公司与王某之间具有稳定、紧密、连续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情形符合劳动关系中的人身和经济从属性、组织管理性的特征。法院依法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释法
劳动关系中,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强制性法律规范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如各类保险金的缴纳、最低工资、最高工时等,而劳务关系中的劳动者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A公司以订立劳务合同名义规避劳动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求职者面对劳动合同、劳务合同时,务必擦亮双眼、仔细甄别,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企业也应立足不同用工需求,谨慎选择适配的合同类型,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签订合同,营造良好用工环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该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来源:云南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