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开心心上学去,平平安安回家来”,

是家长们对孩子的殷切期盼。

但当孩子在校园内遇到意外伤害,该怎么办呢?

案情简介

小红、小华均为小学二年级学生。2024年10月14日下午课间时分,小红上卫生间返回教室途中,在行至教学楼教室门口过道时,被小华意外绊倒受伤,造成小红门牙摔断三节。后经医院诊断,因小红年龄尚小需进行保守治疗,且后续治疗期较长,医生医嘱1周后拆线,还需分别于2周、1月、3月、6月、1年后定期复查,若出现牙髓症状即刻就诊。后期还要做血运重建术和根尖诱导术和桩冠修复术,待小红年满18周岁后方可种牙。后小红家长与小华家长及学校多次协商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赔偿问题未果,无奈向安康市旬阳法院蜀河法庭提起诉讼。



调解过程

蜀河法庭受理本案后,承办法官考虑该案系校园意外伤害案件,涉及未成年学生,若仅一判了之并不利于解开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心结,也难以让当事人服判息诉,为妥善处理该案纠纷,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家长前往学校进行调解。

首次调解当天,承办法官调取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与学生家长一起复盘事件全过程。小华家长认为,自家孩子在正常行走中下意识往侧边伸了下脚,并非故意所为,不应该承担责任;小红家长则认为,小红摔倒与小华的伸脚行为有直接关系,小华应该承担责任;学校认为,事发时正是课间休息时间,学校安排有专人教师组织学生有序返回课间,但小红在行至教室门口附近便开始一路小跑,结果前方小华正在与旁边同伴说话时意外伸腿,导致二人发生碰撞,事发后,学校及时将学生伤情告知家长,不存在延误伤情、疏于管理的行为,因此学校不应该承担责任。承办法官在听取各方当事人陈述后,对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分别与学校、家长进行阐释,但最终,彼此意见分歧仍旧过大,不欢而散。

第一次调解虽未成,但事实已复盘清楚,经与双方家长沟通后,承办法官组织了第二次调解,同时还邀请了当地村干部联合开展调解工作。通过对双方家长不断释明法理、反复沟通,撮合各方当事人意见,逐步缩小了双方分歧,小华家长也意识到虽然自家孩子不是故意导致小红摔倒,但与小红摔倒致使门牙磕断有直接关系,小红家长也适时作出让步,最终,小华家长赔付小红医疗费、护理费等共计8000元。根据监控视频及现有证据,学校一方因已尽到合理的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

法官说法

校园间的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因当事人年龄小,自我保护意识弱,遇到突发意外事件,难免缺乏控制和判断能力,因此,作为学生要提高自身的安全意识,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学习安全知识,注意自身行为。家长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有义务教育孩子预防安全事件的发生,培养孩子安全习惯,如叮嘱孩子不要和同学在课间推搡打闹等。而学校不仅要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更要强化对学生的日常监管,如在课间安排值班老师巡逻,及时发现并制止可能导致意外伤害的危险行为,再者,要及时对学校的安全设施进行检修维护,并在走廊过道等容易发生意外的位置张贴安全提示标语。孩子虽在校,家长也有责,校园安全各方须共同守护。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旬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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