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爆竹声中一岁除,春风送暖入屠苏。年关已至,烟花爆竹购买需求量暴增,有些人就盯上了违法售卖烟花爆竹这块“肥肉”。

春节前夕,孟某、刘某二人经商议,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由孟某先后二次以共计人民币9.1万元的价格从湖南省采购烟花爆竹,存放于刘某的店内,并对外销售。期间,孟某非法获利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0.8万元。

而后,孟某、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公安机关在现场查获大量待售烟花爆竹。本案审理期间,孟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刘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8万元。

案件结果

孟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此外,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的违法所得等均予以没收。

法律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何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为什么不能随意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非法经营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不仅扰乱市场秩序,也给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埋下了事故隐患,危及公共安全。

二、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的法律后果有哪些?

《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依照有关危险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再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案中,孟某、刘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对烟花爆竹经营的管理制度,还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在量刑方面,孟某和刘某被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此外,孟某和刘某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孟某和刘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表现出悔罪态度,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寄语

春节已至,燃放烟花爆竹的市民越来越多,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一旦发生意外,将引发安全事故。经营者需特别注意:务必取得合法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从正规渠道采购合格产品,确保储存和销售场所符合安全标准,远离火源和人群密集区域。同时,要严格遵守当地禁燃禁放规定,避免向不符合要求的消费者销售产品。

此外,需要提醒的是,“冷烟花”也已被纳入烟花爆竹管理,主要包括仙女棒、手持电光花、生日烟火、舞台喷泉冷烟花、庆典彩烟等。在它燃放时,火花喷射口温度可高达7DD至8DD摄氏度,能灼伤人体、引燃物品,进而引发火灾、导致人员伤亡,亦属易燃易爆危险品。

安全无小事,希望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都能增强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共同营造一个安全、祥和的节日环境。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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