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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8日晚,区委副书记王宁实地督导检查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副区长、区公安分局局长韩冰参加活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一级高级警长魏剑光现场督导指导。


王宁先后到政府广场公园路口、戴花园社区、汇源首座小区北门、汉江公园进行巡查,实地督导禁放网格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看望慰问一线工作人员,详细了解宣传引导、巡逻管控等工作成效。王宁指出,烟花爆竹禁放工作事关安全生产、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要强化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管控力度,抓好源头治理,重点抓好打击非法运输、储存、售卖等违法违规行为,充分运用多种宣传手段,使相关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切实保障群众平安过年。

据了解,全区共出动民辅警240人,禁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抽调130人,组织发动党政干部、社区网格、志愿者等群防群治力量2100余人,由街道合理划归责任区、责任片,做到层层有人抓、片片有人管,落实网格管控“实名制”,有效推动各项禁放措施落地落实。截至目前,莱芜区已行政处罚12人,劝阻燃放97人,批评教育112人。

在此提醒大家

严格遵守有关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不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下简称《禁放规定》),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控制噪声污染,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防范火灾、爆炸等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社会风气,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莱芜城区东至滨河西路-苍龙泉大街-九龙山路以西,南至汶河大道-大桥南路-孝义河南侧路-响水湾大街以北,西至北坦路-凤城西大街-西秀大街-鹿鸣路以东,北至嬴牟大街-山财大街-银河大街以南,四至线闭环连为一体。该环线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未经许可,不得举办焰火燃放活动。除上述禁放区域外,在下列重点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由各街道(镇)办事处(人民政府)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福利院、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第二条、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区域、场所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三条、在我区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

第四条、城区禁放范围以内,有条件的社区居委会可以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者服务站或置换点”,为居民提供相关法规宣传、烟花爆竹置换等服务。

第五条、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全区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并积极宣传《禁放规定》。

第六条、对违反《禁放规定》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禁放区域、场所燃放、运输或私自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任何人都有权予以劝阻或通过110报警电话及其他方式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济南市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济政字〔2023〕3号),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七条、违反《禁放规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燃放、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以及未经批准举办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和区应急局依法查处。

第八条、燃放烟花爆竹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或者监护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引起火灾的,依法依规处理。

第九条、我区公务员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禁放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违法行为将通报至涉事人员所在单位,并纳入评选精神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本通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4日

附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示意图


1、蓝色闭环线为原禁放区域,红色闭环线为修改后禁放区域;

2、除图中划定的禁放区域以外,在本《通告》中第一条规定的十大重点场所实施烟花爆竹禁放。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现将全区禁放烟花爆竹区域范围及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东至:顺河路(汶水溪路);

南至:牟汶河南岸;

西至:钢城西外环-永兴路-黄羊山大街-双泉路;

北至:钢城北外环。

二、除上所述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汽车站、高铁站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涵洞、立交桥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山林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九)高层建筑物、地下建筑物、在建高层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上述所列场所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重污染天气信息由济南市人民政府依据环境保护、气象部门的预警报告确定并向社会发布。

四、上述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场所内不得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五、遇有重大公共庆典、需要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按照《济南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六、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本公告自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规章或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4年8月13日起发布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8月12日。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政府

2024年8月13日

济南市政府网站此前发布: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罚款


再次提醒大家

严格遵守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不在禁放区内燃放

来源:新莱芜、平安莱芜、钢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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