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藏自治区某市的朋某将自己的商铺出租给了当地的一家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约定的出租年限是12年。双方签订的合同表明在租赁期间,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具体支付内容分别为商铺租金以及商业管理费,支付方式为三月一付。

可从2021年开始,公司方就不再给付租金,而这一拖,就是三年。在这三年间,朋某也尝试用了各种方式催缴租金,因为公司已经将租赁的店铺转租给了第三方,并且将合同签到了2024年,所以朋某的催缴均未达到效果。权益受到侵害的朋某暂且没有发声,拖欠租金的公司一方竟然恶人先告状,向当地法院诉请解除租赁合同,并传唤了朋某开庭。眼见变成了如今的状况,朋某决定不再忍让,遂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孟临寒律师进行反诉,诉请赔偿损失。孟临寒律师在接受委托后,认为本案是典型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且案件事实简单明了,证据清晰。



承租方长期拖欠租金,并且将租赁商铺转租给了第三方,向其收取租金,却不给付委托人的租金,这明显违反了两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条款,有悖于诚信原则,侵害了我方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收集证据后,孟临寒律师当即向当地法院提起反诉。

庭审中,孟律师向法院提出了被告支付拖欠的房租及违约金的诉求,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证明了与被告签订合同的合法性,证明了被告拖欠租金,以及将商铺转租于第三方,并长期收取租金的事实。被告辩称,被告欠付的金额与原告的诉求不符,欠付租金,是因为疫情导致的经营困难,无力支付租金,故被告不应当承担违约金,且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也过高。



最终,法院同意了原告的诉请,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朋某支付2021年8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房屋租金XX元;二、被告(反诉原告)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朋某支付违约金XX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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