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于2011年7月28日注册成立某养殖场,经营生猪养殖。2019年该养殖场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与当地行政机关产生纠纷,经历了一系列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袁某认为,所收到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不合法性,并向当地县行政机关提起复议,请求撤销该通知书及暂停强制拆除行为,然而复议申请被驳回后。袁某对驳回复议申请的裁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裁决认定袁某养殖场的起诉与向县行政机关复议申请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属于同一事实,因此驳回了袁某的起诉。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袁某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石磊律师代其维权,并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5月8日,河北某县现代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出具《符合规划证明》证明袁某的养殖场符合养殖用地条件,符合现代产业园总体规划。河北某新兴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袁某《扩建养殖场用地项目预审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出具了《养殖场生猪标准化养殖场扩建项目符合城乡土地规划意见》,主要内容为经审查同意提出意见,该项目用地区域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中符合乡镇士地利用总体规划。2019年12月21日,河北某新兴产业示范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袁某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接通知 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拆除,将依法强制进行拆除。袁某因不服区管委会向其送达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及实施的拆除行为,遂向县行政机关提出复议,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及暂停强制拆除行为。2020年3月9日,县行政机关作出驳回复议申请决定书。袁某不服驳回复议申请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袁某一审诉讼请求:确认开发区管委会于2020年1月7日强制拆除涉案养殖场建筑物行政行为违法。一审法院立案经审理认为,袁某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告,起诉请求确认拆除其建筑物厂房行为违法。袁某的本次起诉与袁某向县行政机关以开发区管委会为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事实相同,所提出的诉求亦相关联或相同,裁定驳回袁某的起诉。
袁某上诉具体理由:第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裁定认定上诉人起诉的强制拆除行为与上诉人向县行政机关复议申请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行为是同一事实,认定错误。第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与被上诉人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是两个不同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