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有时可以推进法治健全,但不是每个案件都能这样。

当一个案件不具备这个作用时,硬要去“撞”,就把自己的当事人给“撞死了”。

你的理想是你法治的理想,当事人给你钱不是让你来推进法治的,是让你来为我的利益最大化服务的。

没有一个当事人说:“我给你多少多少钱,我弟弟宁愿把牢底坐穿,也要为中国法治做贡献。”没有这样的当事人。

当事人说:“你不要给我说大话,我关心的是,委托你能不能让我弟弟取保候审,能不能缓刑,让他快点出来。我老爹老妈血压高,都快急死了。”

这才是当事人的诉求。

某些个案,从公正角度看,应该做无罪辩护,因为当事人真的无罪或者我们内心认为无罪。

但是,司法实践中,发现这种案子判无罪的可能性很小,比较大的可能性是律师做罪轻辩护,法院判缓刑。

这个时候,人早点出来就是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我相信很多律师在工作中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心里很纠结。如果这个案子拿到法学院的课堂上,毫无疑问大家讨论的结果就是无罪。

但是,在实践中,能不能做到?

我觉得,我们应该给客户提供一个实用的方案。

这个时候,有一个问题很重要,那就是我们律师还担负着实现司法公正、宣传法治的责任。

当推动法治进步和当事人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我们该选择什么?什么是第一位的?

从理论上讲,这个案子完全应该无罪辩护,但实践中估计行不通。不是说做无罪辩护不行,舍弃了罪轻辩护这条路,舍弃了罪轻辩护的情节,最后会判的比较重,不能不考虑到无罪辩护的风险。

当然,谁都喜欢自己在法庭上做无罪辩护,那多滔滔雄辩、那多潇洒,说不定还能赢得观众的掌声呢。

但是,这真的是把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放在第一位了吗?

有法治理想的同时,必须正视一个现实:“是受当事人之托。”律师承担着法治责任吗?当然承担法治责任,但是,我们更承担着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责任。

所以,个案推动法治,是不能以牺牲当事人利益为前提的。

有的律师以牺牲当事人的利益来推进法治、来树立自己的形象。这就如同一个医生遇到一个稀有的疑难病,说我要把这个病例研究透,对人类医学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为此,我就把你这个病人活体解剖了吧,你就别活了。医学道德、医生的职业伦理是不允许这样做的。哪怕错过了得诺贝尔医学奖的机会,医生也要把治病救人放在第一位,其次才是推进医疗科技的发展。

我们也一样。有时候,我们的理想是受到个案的“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阻碍的。你不能单纯地去追求司法公平、公正,因为,某些司法环境达不到你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你为当事人设计辩护方案时,必须考虑到现实的利益。
同样一个案件,它可能客观事实是无罪,法律事实是有罪。面对这样一个案件,你必须跟当事人讲清楚,我坚决给你做无罪辩护,按客观事实来辩护,你一定听得很舒服,家属也听得很舒服,但是,以我的经验和预判,办案人不会判你无罪的。

因为,以今天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证据,只能判你有罪。原因很简单,因为法庭追求的不是客观事实,而是法律事实。

有这样的案件:证明你无罪的那个人,可能正是举报你的那个人。

两个人单独说过话,沟通过,没有电话录音、没有电话记录。现在,能证明你无罪的那个人,恰恰在举报你。法官不能凭直觉和良心做判决,他要凭证据做判决。

在此情况下,理想必须围绕“当事人利益最大化”服务。在这个基础上,你再实现追求的司法公正、法治文明进步的梦想。这是相辅相成的。

绝对不是任何一个案件拿过来,直接都可以推进法治。它是一个量的积累,不是质的飞跃。压死骆驼的,可能是最后一根稻草,但其他那么多稻草都起到量的作用。
香港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庭从来不是搞清客观事实的地方。”相信这句话在我们法律人心中是有共识的。“客观事实+证据=法律事实”。没有证据,就没有办法证明当事人无罪。

有时,凭良心讲,有的人真的不是罪犯,可法律事实上被证据“锁死了”,推不翻。证人明明是胡说八道,他当庭作证时,明明知道他胡说八道,却没有能力推翻昧着良心做假证的行为。

作伪证是要负法律责任的,对这点谁都明白,但是你证明他作伪证的证据在哪里?当你没有这方面证据的时候,“假作真时真亦假”。

这种情况不仅会出现在刑事案件中,还会出现在所有案件中。这就是客观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距离。不懂法律的人不理解,他们认为:“法庭当然应该搞清法律事实了。”但我们律师知道在法庭上是要靠证据说话的。

当一个案子的“起诉意见书”写出来后,律师可以看全部案卷,发现指控了5个罪名和8个罪行。对“起诉意见书”里的内容,我们经过调查取证、会见被告、阅卷研究,最后,我们跟检察官说,有2个罪名和3个罪行应该拿掉,检察官通过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后采信了我们的意见,“起诉意见书”里的5个罪名、8个罪行变成了3个罪名、5个罪行。减掉了两个罪,减掉了三档事儿,这其实就意味着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无罪辩护成功。
但是,对律师来说一点儿都“不光彩”,我们也少了在法庭上很潇洒地把公诉人给压下去的机会,以至于在法庭上我们只能对剩下3个罪做罪轻辩护。我们这样做,甚至连客户都不理解。

但实际上,大家都知道,在审查起诉阶段,5个罪变成3个罪远远比在法庭上把5个罪变成3个罪容易。

因为检察院丢面子,公诉人的业绩不佳,所以公诉人非常希望律师辩无罪的时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告诉他,双方达成一致,我就把该拿掉的罪行拿掉,这样我的面子就保住了,反正剩下3个罪对他来说,只要判刑就行了。

但是对我们来讲,实现了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的。

真正优秀的律师,是把很多功夫下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共识,拿掉一些罪行。

当然,有些人持不同意见,希望一个敏感案件成为打击SF的利器,我觉得,应该懂得自己的立场和位置。



贵阳律师,办有无罪免死不起诉缓刑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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