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郑振炜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在我们办案过程中,各种现实且冷血的情况都能遇见。一客户她姐姐前来诉说结婚后,因为某些原因,客户变成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她丈夫在面临这种情况后,对客户不闻不问,撒手不管。
期间,她丈夫还被法院认定成立了遗弃罪,即使经过法院的判决后,她丈夫仍未履行夫妻间相互扶持、照顾的义务。
最终,客户的娘家人实在看不下去了,前来询问如何走离婚程序,摆脱这段不幸的婚姻。
首先,案件中我们需要明确涉及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识别直接影响法律程序的选择和后续处理方式。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进行法律行为;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一定情形下拥有有限的行为能力。对于这些群体,他们的监护人即为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现行有效规定,出现监护人未能适当履行职责或有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申请撤销其资格并变更监护人。法院依据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新的监护人,以确保这些群体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案件中,客户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顺位监护人有父母、配偶、子女。但是客户的父母年事已高,子女也患有精神疾病,在一定程度上无法履行监护职责。
那么就下顺到第二顺位的监护人即兄弟姐妹。所以,客户的姐姐是具有监护资格的,可以成为申请撤销其他人的监护资格并变更为监护人。
所以,我们先帮客户走一个特别程序,这种程序必然是复杂的,因为涉及到撤销现有监护人资格的法律依据、现有监护人的意愿,及对新的监护人的法律评估。最后也顺利将客户的监护人变更为客户的姐姐。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如何离婚?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但若在精神不正常或有其它限制的情形时,同样需要法定代理人协助。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离婚程序不同于一般情况,只能通过诉讼方式进行。
客户姐姐作为新的监护人有权代为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依法受理并作出判决。
根据现行法律亦有明确指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要求立案材料完整且证明充分,确保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有足够的证据支撑最后才会支持离婚请求。
在涉及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和监护人变更问题时,法律程序的复杂性及其对相关当事人权益的重大影响促使我们对其法律框架进行深入分析。
这一过程涉及到明确身份、监护关系的评估、离婚相关法律问题的探讨、诉讼程序的审核和具体法律事实的识别,整个过程必须严格合法,遵循法定流程,以保障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回归本案,经过我们两起诉讼下来,法院最终判决了客户与其丈夫离婚,摆脱了不幸的婚姻,回到娘家人的身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