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如果被告人不认罪,态度特别坚决,辩护律师就肯定不能做有罪辩护。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没有法理依据?
按照刑事诉讼法理论,我国的刑事诉讼各方的职责具体如下:
1.公诉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指控犯罪,提出有罪证据;
2.辩护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辩护意见,对证据质证,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材料和意见;
3.至于法院,则居中裁判,确认证据效力、确认是否有罪、衡量罪行轻重,并做出最终裁判。
据此可知:在刑事辩护过程中,辩护人不能指控被告人犯罪,若辩护律师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做有罪辩护,无异于充当了第二“公诉人”,已经擅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了事实的审判,这与辩护人的职责当然是不符合的。
二、具体法律规定什么样子?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从上述法条中可以看出,辩护人的职责是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或者鉴定意见、专家意见等等;意见,则包括法律意见书、质证意见、辩护意见等等。
三、职业道德与委托关系的问题
辩护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就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全力以赴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若当事人认定自己无罪,律师绝对不应该做有罪的罪轻辩护,这绝对不是律师辩护权独立性应有的内涵。
当辩护律师与当事人的意见出现冲突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沟通,而不是擅自(一意孤行)进行罪轻辩护,毕竟律师的辩护权本就来源于委托人,不听委托人的,那谁的呢?
当然,如果双方确实无法进行协商,更达不成一致意见,此时律师可以选择退出辩护,或者当事人解除与辩护律师的委托关系,重新找一位符合自己要求的刑事辩护律师。
如果双方步调都不一致,那就很难取得理想效果,更不要奢望意外之喜。
四、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为自己无罪的理由不成立,或者辩护人在阅卷后认为公诉机关的证据非常扎实,有罪证据确凿,认为被告没有如实向辩护人陈述案件事实,可以依法拒绝辩护,但绝对不能在被告人不认罪的情况下,辩护人作有罪辩护。
这种事情,虽然不是太常见,但是也不罕见,一旦处理不当,不仅会损害客户的利益,同时也会对律师的职业形象造成伤害,所以,还是应该慎之又慎。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法律援助优秀律师,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