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范畴之中,法官的地位至关重要,其权威性与尊严理应获得全方位的尊重。律师身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键成员,在与法官交往之际,应当始终秉持谦逊且自重的准则。
许身健老师于前些时日在《中国目前有 75 万律师,多还是少?》这一文章中阐释,律师的第二重角色乃是法庭的一员,确切地说,是法庭的官员。法庭的官员这一身份意味着律师在法庭上必须听从法官的指挥,法官乃是其领导、上级。在美国,出庭律师若要获取出庭资格,必定要在法官面前进行宣誓,进而被授予律师出庭资格。美国的律师在任何一个法院,包括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都必须在法官面前宣誓,因而在法庭当中,律师属于法庭的官员。存在一种律师所犯下的罪行被称作藐视法庭罪,通常来讲,控审是相互分离的,然而倘若在法官面前公然对法官予以侮辱、诽谤、辱骂,甚至实施暴力行为,法官能够集侦查、起诉、审判、执行于一身,当场判定藐视法庭罪并予以执行。所以,律师是法庭的官员,其上级即为法官。律师忠诚于委托人乃是最为核心的根本特质,但有一部分忠诚是需要奉献给法官的,律师具备消极的真实义务,不可作伪证。
虽然在我国,法官于律师面前的地位尚未达到美国的水准,律师们无需在法官面前宣誓,律师的资格也无需由法官授予,法官更非律师的领导、上级。但是,毋庸置疑,众多法官在内心深处都在憧憬着这样的身份、地位,很多人都觉得法官理应拥有此类身份和地位。这给律师带来了一个警示,中国的法官在一定程度上期望能够如同美国的法官那般获得尊重,也期望律师们能够像美国的律师一样遵循法庭秩序。而实际上,在中国,法官和律师在案件审理的进程中所处的地位以及所承担的职责着实并不对等。法官作为司法裁判的主导者,是庭审的指挥者,肩负着捍卫法律公正以及社会正义的神圣使命。而律师主要代表当事人的利益,是庭审的参与者,在法庭上听从法官的指挥,为其当事人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支持与辩护。
无论中国的法官与律师在法庭上的地位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律师们在与法官的交往中展现出谦逊且自重的姿态,往往能够更顺利地为当事人谋取到利益。譬如在备受瞩目的“李某某强奸案”里,和某些在网络上大肆炒作的律师形成鲜明对照的是,该案中的另一部分辩护律师在庭审之前展开了充分完备的准备工作,深度探究案件的每一处证据细节,对相关的法律法规熟稔于心;在认识到现有证据表明犯罪成立已然极为充分的状况下,踊跃为自己的被告人争取认罪从宽的契机,并对被害人积极予以赔偿以获取谅解。庭审之时,这部分律师始终维持着高雅的仪态和沉稳的口吻,清晰且富有条理地阐述观点,既不低声下气,也不趾高气扬,面对法官的提问,能够迅疾而精准地作出回应,每一个回答均立足于扎实的法律依据和充足的证据支撑。他们的出色表现,最终也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了相对合理的结果。
法官们通常欣赏那些能够切实尊重法官权威的律师,然而对于律师们过度套近乎、呈现出自以为相熟的姿态则比较反感。例如在“杨某民事纠纷案件”的庭审中,律师刚见到法官就开始过度热忱地打招呼,称呼法官为“老熟人”,并且不断提及此前在某些社交场合的短暂碰面经历。在陈述观点的时候,还时不时穿插一些无关紧要的、企图拉近关系的话语,比如“您肯定能理解我的想法,咱们都是懂行的人”。这种行为不但干扰了庭审的正常进程,也让法官感到不适与困扰,对法庭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造成了影响。
法官们更是难以容忍那些狂妄自负,在法庭上不遵循秩序的举动。在此不得不提及一个特殊的律师群体,即“死磕律师”。“死磕律师”通常是一个较为宽泛并且具有争议性的概念。一般来讲,它指的是在司法进程中,某些律师采用较为强硬、激进乃至极端的方式来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众多司法人员在想到在法庭上不遵守秩序的律师时,都会想到“死磕律师”。不过应当指出的是,“死磕律师”为推动中国司法制度的进步作出了难以磨灭的贡献。当然,部分死磕行为,也给司法蒙上了阴影。
一方面,部分“死磕律师”坚决地依照法律和事实,为了达成公平正义的目标,不惧艰难险阻和重重压力,持之以恒地通过合法的途径为当事人进行辩护并争取应有的权利。例如在聂树斌案件当中,“死磕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们深度探究案件的细节,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左右案件结果的线索。面对诸多困难和压力,他们始终坚持为聂树斌的清白而四处奔走呼吁。通过对案件证据的细致梳理与分析,提出了极具力度的质疑和辩护观点,推动了案件的重新审查以及最终的公正判决。他们的努力不但为聂树斌及其家人谋取到了应有的正义,也为中国司法的公正和进步贡献了力量。
再如在“孙志刚案”里,“死磕律师”们通过不懈的努力,促使我国收容遣送制度得以废止。他们对案件展开了深入的剖析,指明了该制度在执行进程中存在的不合理以及不合法的地方。在面对各方的压力和困难时,他们毫不退缩,依据法律和事实据理力争。最终,他们的努力推动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变革和完善,使得公民的人身权利获得了更有力的保障,为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贡献了重要的力量。
而另一方面,也存在一些所谓的“死磕律师”,他们时常会漠视法律程序和秩序,借助不正当、不合法的手段,诸如扰乱法庭秩序、蓄意制造舆论压力等方式来达成目的。例如在“张某刑事案件”中,律师为了让当事人逃脱应有的法律制裁,不但故意编造虚假的证人证言和物证,企图混淆案件的事实,还在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多次大声叫嚷、无理取闹,对法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正常发言进行无端地打断,严重扰乱了法庭的正常秩序。甚至,有的还通过网络平台大肆传播未经证实的案件相关信息,蓄意制造舆论压力。他们夸大案件中的某些细节,故意引导公众对司法机关产生质疑和不满,试图以此影响司法公正的裁决。然而,法律是公正且严肃的,这些不正当的手段非但没有达成让当事人逃避制裁的目的,反而使得一些死磕律师受到了严厉的制裁,被处以罚款并暂停执业,同时也遭到了行业内部的严厉谴责,被视作违背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反面典型。
律师与法官之间的关系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保持平衡与协调。律师应当充分施展其专业能力,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有效的法律服务,同时也要尊重法官的权威和法庭的秩序。法官则应当秉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案件进行客观的判断和裁决。这种关系的良好维护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率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当律师和法官能够相互尊重、相互配合时,案件的审理过程将会更加顺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够得到更优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