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辩护人阅卷的规定。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是辩护人履行职责的需要。通过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卷材料,辩护人可以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对案件证据进行审查,从而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中可能存在的疑点和问题,有效地形成辩护方向和辩护意见。保障辩护人的阅卷权,对于提高辩护质量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具有重要的意义。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就对辩护人在审判阶段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作了规定。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将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相应地,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第三十六条中增加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并将审判阶段的“查阅本案材料,了解案情”修改为“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吸收律师法的规定,对辩护人阅卷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本条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作了规定:(1)辩护人有权阅卷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即辩护人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有权阅卷。(2)辩护人阅卷的具体方法包括查阅、摘抄、复制。(3)辩护人阅卷的范围是本案的案卷材料。即侦查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检察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卷中的各种材料,包括其中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罪情节轻重的所有证据材料、诉讼文书等。(4)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具体来说,其他辩护人阅卷,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经人民检察院许可,在审判阶段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对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作不同的规定,主要是考虑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且一般与本案无其他利害关系,而其他辩护人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近亲属,是否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需要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案情和辩护人的情况决定。许可与否的标准,一般地讲主要是看案件的情况,对于案件中同案犯都已归案,证据清楚、确实,犯罪嫌疑人也供认不讳的,应当让其他辩护人行使上述权利。只有对于让辩护人阅卷可能造成串供或者其他妨碍诉讼的情况的,才有必要限制,但这种限制不是都一律禁止,也可以是推迟阅卷的时间。只要对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没有妨碍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就应当予以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