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不适格”

你听说过吗?

今天就为大家科普一下

“主体不适格”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濮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合肥某有限公司从该公司处提取了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的货物,但一直未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后经原告蒋某、李某多次催讨,被告均无故推诿拒不支付。原告蒋某、李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华龙区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经查,原告蒋某、李某提交的《应付账款-濮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显示“供货单位”及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中“销售方”均为濮阳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李某为登记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原告蒋某、李某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依法应驳回起诉。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此为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的四要件之一。本案中,原告李某起诉所依据的证据均体现出其主张货款的权利主体系公司,虽原告李某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因公司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其单独对外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李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张公司权利,主体不适格。

在进行民事诉讼活动过程中,涉及到公司相关事务时,应依据相关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主体以确定是以公司名义还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期数丨2536

供稿丨综合审判庭 井梦楠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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