刊登于《人民法院报》1月21日6版

员工离职将公司技术秘密发至个人邮箱

苏州中院针对侵犯技术秘密行为发出首份诉前禁令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离职员工侵犯公司技术秘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发出首份诉前禁令,禁止离职员工李某披露“老东家”相关技术秘密。

某外资公司是世界500强企业,在智能出行、工业技术、消费品和能源及建筑产业拥有众多核心技术,享有行业盛誉。2024年年末,公司发现,前员工李某在任职期间违反公司保密规定,擅自将含有公司技术秘密信息的多个文件发送至个人邮箱。据了解,这份文件包含了公司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汽车技术相关内容。鉴于该员工进一步披露、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外发的技术秘密的可能性极高,而相关技术秘密一旦泄露,将会给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公司遂向法院提出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苏州中院收到申请后立即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立案、听证、证据审查,并于次日即依法作出了保全裁定并向被申请人送达。被申请人李某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上述公司主张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文件信息。

苏州中院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申请人某公司提出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系主张案涉技术秘密的权利人,且已对案涉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被申请人李某明知公司保密规定,仍然违反保密要求和管理规定,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含有案涉技术信息的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个人邮箱,致使案涉技术信息脱离了权利人的原始控制,不当获取了案涉技术信息。同时,综合考量被申请人的主观状态及客观情况,法院认定其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案涉技术信息的可能性高,故本案具有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的紧迫性。

苏州中院经过利益衡量后认定,如果不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措施,将给上述公司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该损害将远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综上,苏州中院依法准许申请人某公司提出的诉前行为保全申请。

法官提示

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往往包含着生产流程、产品研发、工业技术等内容,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技术秘密一经泄露即丧失了保密性,该过程是不可逆的,不仅将造成直接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彻底丧失优势。

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侵权人依法需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但这些都是事后救济。通过司法措施尽快制止侵权行为,防止进一步泄密对企业发展而言更为重要。就诉前禁令而言,由于法院的审理期限极短,申请人在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前要作好充分准备,确定要求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内容和期限,对要求保护的技术秘密内容、被申请人具体实施的侵犯技术秘密行为、该行为可能会使申请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作出具体说明并提交所涉技术秘密的载体、证明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等初步证据。此外,还应当注意的是,针对侵犯技术秘密行为的诉前行为保全,应当向被申请人住所地具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者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提出申请时还应当依法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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