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快报讯(记者 严君臣)1月23日下午,南通崇川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24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审判相关工作情况,并发布了多个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起明知对方饮酒仍然让其开车,结果车主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的案例。

2024年5月25日,彭某驾车带着员工李某某来南通市区玩,晚上二人在当地某酒吧一同饮酒娱乐。席间,彭某喝了三四瓶啤酒及半瓶洋酒,李某某则喝了半瓶洋酒。结束后,彭某喝得比李某某醉,就把车钥匙交给李某某让其开车送自己回海门住处,李某某也未提出找代驾,便接过车钥匙驾车启程回家,途中在该市江海大道高架工农北路西侧下匝道路段被执勤交警拦下继而案发。

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0mg/100mL,系醉酒。李某某、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崇川检察院以李某某和彭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

崇川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本案中,彭某明知李某某喝酒,指示授意后者驾驶机动车且自己在车内全程陪同,具有直接的犯罪故意,至于具体的血液中酒精含量并不是醉驾共犯主观故意的认识内容;彭某作为车主兼老板对车辆具有管控权责,对犯罪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可归责性;在李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正犯的情况下,彭某挑起犯意构成教唆犯。二被告人多次供述稳定且相互印证,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危险驾驶罪,系共同犯罪且均构成主犯。遂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和彭某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五百元。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24年全年,崇川法院受理危险驾驶罪案件323件,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322件,超载型危险驾驶罪1件,涉案被告人共计317人。审结危险驾驶罪案件331件,其中一审诉讼案件324件,判处构罪被告人共计32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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