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在房产交易领域,借名买房纠纷屡见不鲜,尤其是涉及政策性保障住房时,问题更为复杂。本案聚焦于北京市朝阳区一套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争议,二原告与二被告各执一词,法院基于事实与法律作出裁决。以下将从专业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这起案例,洞察其中的法律要点与诉讼策略。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林晓芳、王宇杰:二原告,夫妻关系。王宇杰与二被告系兄弟姐妹,均为王先生与李女士子女。林晓芳为王宇杰之妻,二人主张借李女士名义购买涉案房屋,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并过户。

王宇君、王宇鹏:二被告,与王宇杰为同胞兄弟姐妹。王宇君坚决反对二原告的诉求,主张房屋为李女士遗产,子女均有份额;王宇鹏表示接受法院裁决并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但不愿承担诉讼费用。

王先生、李女士:已逝夫妻,育有王宇杰、王宇君、王宇鹏三个子女。王先生于2005 年去世,李女士于 2019 年去世,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家庭背景与购房背景

家庭架构:王先生与李女士育有三子,分别为王宇杰、王宇君、王宇鹏。王先生于2005 年离世,李女士于 2019 年去世 。林晓芳是王宇杰的妻子,他们育有女儿王悦琳 。

购房契机:2008 年,北京配售第一批经济适用房 。当时,二原告家庭与李女士居住在王宇杰原单位分配的公租房内,居住条件较差 。因李女士是拆迁户且年事已高,在经济适用房配售中属优先配售对象 。为提高申购成功几率,二原告与李女士商议,借用其名义申购经济适用房,李女士同意。

(二)购房过程与后续情况

购房操作:2008 年 2 月 19 日,李女士及全体共同申请人提交《申请承诺书》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共同申请家庭成员包括李女士、王宇杰、林晓芳、王悦琳 。2008 年 6 月 11 日,李女士获得《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备案通知单》 。2008 年 9 月 27 日,李女士与北京 M 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 286465 元 。当日,林晓芳支付购房款,北京 M 公司出具发票 。

房屋后续处理:涉案房屋于2010 年 6 月 27 日交付 。2010 年 8 月,二原告出资装修 。房屋交付后,李女士、二原告及其女儿一直在此居住 。2011 年 1 月 4 日,涉案房屋产权证下发,登记在李女士名下 。李女士曾立下《字据》,表明涉案房屋由二原告出资购买,其本人不拥有所有权,与二被告无继承等经济关系 。但在 2016 年 2 月 12 日,李女士又出具《声明》,称之前字据作废,百年之后房屋由三个孩子共同继承 。

(三)原告诉讼请求与依据

诉讼请求:二原告向法院提出三项诉求,一是判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二是要求二被告协助将涉案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三是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依据:二原告称,因家庭居住条件差,且李女士作为优先配售对象,遂借用其名义申购涉案房屋。二原告负责提交申请、签订合同、支付购房款及相关税费等全部购房手续,共支付301265.142 元 。房屋交付后,二原告出资装修并购置家具,且一直居住使用至今 。李女士曾出具《字据》明确房屋与其及二被告无关 。李女士去世后,王宇鹏虽表示配合过户,但王宇君一直拒绝,二原告为维护权益提起诉讼 。

(四)被告抗辩理由

王宇君:坚决不同意二原告的诉讼请求。声称李女士有三个子女,房屋不应过户到林晓芳名下。主张李女士后来声明涉案房屋为遗产,子女均有份额。强调涉案房屋源于李女士名下房屋拆迁所得,并非借名买房。对购房款是否由二原告支付表示不知情,称林晓芳弟弟曾借给原告10 万,购房款中还有父亲的 8 万拆迁款 。还表示装修费用由李女士承担 。

王宇鹏:表示无条件接受法院裁决,并愿意协助办理相关事宜。但明确不承担诉讼费用,认为应由二原告承担。

(五)法院查明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确认了当事人之间的家庭关系及购房过程中的一系列关键事实。包括李女士及共同申请人的购房申请、资格审核、合同签订、款项支付、房屋交付、装修、产权登记等情况,以及李女士先后出具的《字据》和《声明》。

三、法院最终裁决

法院驳回原告林晓芳、王宇杰的诉讼请求。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证据审查与事实认定

出资证据的重要性:二原告虽提供了支付购房款的凭证,证明其在购房过程中的资金投入,但对于装修费用的出资,与被告王宇君的说法存在争议。在借名买房纠纷中,出资证据是判断房屋实际权属的重要依据之一。

书面声明的效力冲突:李女士先后出具的《字据》和《声明》内容相互矛盾,给案件事实认定带来困难。法院在审理时,需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断声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的缺失:本案中,除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书面材料外,缺乏其他有力的证人证言或相关证据来进一步佐证案件事实。这使得法院在认定事实时主要依赖现有证据进行判断。

(二)法律关系认定与法律适用

借名买房协议的性质与效力:法院认定二原告与李女士之间存在口头借名买房协议,但因涉案房屋为政策性保障住房,该协议违反购房政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定无效。在处理借名买房纠纷时,律师必须明确不同类型房屋借名买房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于政策性保障住房,国家有严格的申购政策和限制条件,借名买房行为往往可能因违反政策而无效。律师应在接受委托前,向当事人充分说明相关法律风险,避免当事人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本案中,虽然房屋所有权无法归二原告所有,但二原告基于出资等事实,可能有权要求返还购房款及相应的折价补偿或赔偿损失。律师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为当事人制定合理的后续维权方案,通过另行诉讼等方式,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政策法规与司法实践的结合:北京地区对于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司法实践有明确的时间节点判断标准,即2008 年 4 月 11 号之前发生的借名买房行为一般被认为有效,之后发生的法院不予认可 。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必须密切关注当地的政策法规和司法实践动态,准确把握法律适用的尺度,为当事人提供精准的法律建议。同时,也要注意政策法规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及时调整诉讼策略。

(三)当事人诉讼策略与行为分析

被告的应对策略分析:被告王宇君的抗辩较为全面,从房屋的来源、购房款的组成、装修费用的承担到李女士的声明等多方面进行反驳。这表明被告在诉讼中充分准备,试图从多个角度动摇原告的主张。律师在代理被告一方时,可以借鉴这种全面防御的策略,深入挖掘案件中的各种细节和争议点,形成有力的抗辩体系。同时,对于被告王宇鹏的配合态度,律师也可以加以利用,在诉讼过程中争取更为有利的局面。

当事人行为对案件结果的影响:二原告在借名买房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到法律风险和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导致在诉讼中处于被动地位。李女士先后出具相互矛盾的书面声明,也使得案件变得更加复杂。这提醒当事人在进行房产交易等重大民事行为时,要谨慎行事,遵循法律法规,避免因一时的便利而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麻烦。律师在日常工作中,也应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风险提示,引导当事人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事务。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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