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中相关规定引起广泛关注,其中关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离婚时产权判定及分割新规,更是引发热议。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合理补偿。

从该规定来看,无论父母是全额出资还是部分出资,无论双方父母出资还是一方父母出资,赠与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也就是证明出资的赠与合同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现实生活中也有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到公证处咨询购房款赠与公证事宜。

案情介绍

老张夫妻只有小张一个孩子,他们想全额出资(120万元)给女儿小张买一套学区房,留着外孙上学用。为人父母,老张夫妻总担心女儿以后没保障,想把这套房子作为女儿个人财产,故到公证处咨询。

公证员了解情况后,向其介绍购房款赠与合同公证,赠与合同中写明将全部购房款(总计人民币120万元)赠与女儿小张个人所有,指定该赠与款项专门用于购买XX小区XX号房屋,且该房屋购买后亦赠与小张个人所有。同时公证员建议老张夫妻保留好房款转账的证据链,如在办理赠与公证后,将该笔购房款转账支付给小张,小张再转账支付给卖方,或老张夫妻直接将该笔款项转账支付给卖方。

实务情形

通过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看出,出资的约定至关重要,法院判决时也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公证办理实务中,包括购房款赠与在内,此类型的约定一般有以下情形:

01

要求明确出资款及房产赠与子女个人的,防止子女婚姻变革造成财产分割;

02

要求明确出资款系借给子女使用的,如果子女出售房产或离婚分割,要偿还出资款;

03

要求在房产上为父母设立居住权的,保证父母在房屋内终身居住;

04

更有要求明确房产实际属父母所有,子女只是挂名,不得擅自处分的。

凡此种种,实际上都是父母对子女的爱和对家庭财富传承的殷殷期盼,也是对今后美好生活的法律规划。大家要学法、用法,学会用法律为自己的民事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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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家事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电话:

0552-7165809

公证处本部咨询电话:

0552-7165801、7165802、7165803

蚌埠日报社“最蚌埠”融媒出品

来源:蚌埠众信公证处 作者:吴振坤

编辑:阎然 校检:袁玉柱

审核:曹新铸 李博

监制:王静 总监制:孟儒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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