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川省人大代表曾文忠:前移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强化监督,提升质效,确保公正执法
作者:盛学友
来源:中国报道 发布时间:2025-01-20 11:40:17
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曾文忠
【编者按】2025年1月12日至13日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强调,加强权力制约监督,确保执法司法各环节全过程在有效制约监督下运行。各级检察机关要全面加强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等活动法律监督,依法加大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突出问题监督纠正力度。
全国检察长会议一周后的1月20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将在四川省会城市——美丽蓉城成都隆重召开。
在四川省这次人代会上,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瀛领律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的一份《关于加强检警协作促进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前移的建议》,格外引人注目。
之所以引人注目,是因为曾文忠代表的这个建议,能够很好地避免一些公安机关趋利性执法问题的发生,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前移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从公安机关立案、取证等方面提前介入,及时纠偏,提升刑事检察监督质效,强化刑事检察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
对此,中国报道《诵读中国》栏目副主编盛学友专访了四川省人大代表、省人大常委曾文忠。
《诵读中国》: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趋利性执法问题,再次成为民营企业界和法律实务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公安机关异地抓捕民营企业家,查封、冻结甚至划转外地企业家及其个人财产,这种“远洋捕捞”式执法案件频繁发生,破坏了一些地方的营商环境,不仅影响了民营企业的发展信心,也降低了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
在这样一个背景下,您的这个建议,显得尤为重要,“远洋捕捞”式趋利性执法问题,也急需切实可行的破解之道,那么,您的这个建议,是基于哪些依据和规定提出的?
曾文忠:谢谢中国报道《诵读中国》的采访!
2021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的指导意见》,提出健全完善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允许检察机关派员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该机制的实施既可以实现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同步动态监督,又可以引导侦查机关的取证工作,避免取证环节的疏漏。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审查起诉活动,处于立案侦查与刑事审判的中间环节,对整个刑事追诉程序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决定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活动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具有高度的连接性。
在这种情况下,我经过调研认为,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需要得到进一步的落实,以便更好地实现监督效果。
《诵读中国》:前移刑事检察监督功能,您提出了哪些方面的建议?
曾文忠: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建议:
首先,依托数字技术,加强检警协作互助。
在信息时代,可以充分利用数字化技术,来推动形成检警协作大数据协同办案平台,实现案件的网上办理、流转,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持续推进智慧检务系统的建设。建立全面、系统、智能监督体系,实现案件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一方面,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之间建立互联互通的数据平台,利用网络专线,实现内部办案信息共享;另一方面,加强组织建设,以侦查协作和监督配合办公室为组织载体,加强检警之间的协同互动,提升检察监督质效。
其次,遵循依法监督原则,提升监督实效。
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的职权与分工,形成了侦查、审查、审判的权利制约和配合模式。公安机关拥有几乎完全的自主侦查权,除逮捕外,对立案、拘留、搜查等都可以自行决定实施,而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线索,大部分来自于公安机关报送的案卷材料,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介入、了解情况十分有限,很难掌握公安机关除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之外的案件情况,以致监督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因此,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尽可能地推进刑事检察监督职能前移,确保侦查行为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再次,强化监督职能,确保公正执法。
检察机关作为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充分行使检察建议权来履行法定监督责任。但是,在实务中,监督手段相对单一,检察建议缺乏强制性和威慑力,监督效果不明显。
因此,要确保检察监督职能前移取得实效,首先要有相应的监督惩处规定,明确侦查人员违法后果,以保证监督侦查的权威性。
一方面,强化检察建议刚性,对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检察机关有关侦查取证意见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制发意见书、建议书等方式建议更换侦查人员,对屡次违法、拒绝改正的侦查人员,检察机关有权向侦查机关发出处分建议,侦查机关要向检察机关报告处分等处理结果等。
另一方面,对侦查人员有拒不履行职责或实施违法侦查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向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由监察机关按照《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诵读中国》:您建议刑事检察监督功能前移,请问具体前移到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哪些环节呢?
曾文忠:从三个方面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强化监督作用,提升监督质效。
第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在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移送审查起诉前,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及时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提前介入侦查的目的在于引导收集证据,为更好地指控犯罪做铺垫。
一方面,审查逮捕法定期限只有七天,特殊情况下最长也不超过二十天,通过提前介入侦查,从案件事实和证据角度,对公安机关发现、收集、固定、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提高逮捕审查的效率,从而有效避免一些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因事实不清不予批捕的问题的发生,增强司法公信力;
另一方面,因在侦查阶段取证不力而导致的“两退三延”问题(即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期),充分发挥侦查协作和监督配合办公室作用,做好案件初审,对存在的问题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列明证据补充内容和法律依据,以便侦查人员针对性的补正,开展捕、诉前的整改,尽早发现及过滤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让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及早免于不白之冤。
第二,侦查活动监督职能。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对于打击犯罪的立场一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官与侦查人员运用充分、合法的证据指控犯罪事实,是两者共同的工作目标。发挥侦查协作和监督配合办公室作用,通过检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加强对公安机关办案中采取的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财产性强制措施的监督;加强对侦查取证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勘验搜查等侦查活动的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提高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
第三,刑事立案监督职能。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线索,主要源自在办案中发现、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的控告和申诉。在实践中被害人或其他当事人的控告和申诉,由于多数当事人法律知识欠缺,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情况下,根本不知道还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因此,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的线索,主要途径还是依靠在办案过程中对案卷材料的审核发现,而案卷材料是侦查人员负责装订的,如侦查人员故意或不慎遗漏,检察机关则就很难通过办案发现立案监督线索。如能充分依托内部办案信息共享平台,制作电子卷宗,对所有证据材料及时上传,检察机关也可通过该平台查看案件情况,则可以有效解决发现立案监督线索途径单一等问题。
加强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重点是群众反映热烈、影响社会稳定以及一些新型犯罪案件的处理,并加大立案监督案件的后续侦查的跟踪监督力度,杜绝刑事案件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不应立案而立案的现象。(盛学友)
中国报道
(盛学友,民革党员,资深法治媒体人。从事法治记者30多年,采访全国两会10多年。作品曾获中央省市级奖项。事迹被央视、经济日报等全国多家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