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长岭县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了

一起双方互为原被告的买卖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对症调解

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

达成一致调解意向

双双撤诉

取得了案结事了人和的良好效果


案情回顾

2024年3月,张某从曹某为经营者的某医院购入辣椒苗,价款13000元,并出具欠款条一份,约定此款于2024年9月前全部归还,如有违约,每天按欠款金额的1.5%支付违约金。同年6月,张某又从此处采购价款为25260元的冲施肥,同样出具欠款条,约定同上。在此期间,张某退回冲施肥45桶(袋),价值11110元,尚欠货款27150元。欠款到期后,曹某多次索要无果,遂于2024年12月一纸诉状将张某诉至长岭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偿还货款并依约支付违约金。

张某在收到法院送达的材料后,迅速提起反诉。张某表示,曹某售卖的种苗存在质量瑕疵,前期长势很好,但所结辣椒个头小、数量少,致使辣椒产量锐减,令其承受了重大经济损失。

调解情况

受案后,承办法官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当事人双方有着多年的合作基础,秉持着“了结一桩诉讼、修缮一段关系”的理念,承办法官迅速展开了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一方面,从情理角度出发,引导他们充分考虑合作关系,劝说曹某从张某现阶段支付能力、遭受的经济损失等,体谅张某难处。另一方面,承办法官从诉讼、鉴定等程序需耗费的金钱和时间成本以及鉴定结果的未知性等方面,细致分析,为张某算好“经济账”,耐心做张某思想工作。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放下芥蒂,心平气和地协商,最终双方各退一步,达成一致意见,张某当庭履行义务。随后,原、被告双双撤诉,为这场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

在整个案件审理进程中,承办法官既成功解开了纠纷的“死结”,又抚平了双方当事人内心的“心结”,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下一步

长岭法院

将继续坚守司法为民理念

持续聚焦群众身边的“小事”

倾心办好民生领域的“大事”

以实际行动

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

司法获得感 幸福感与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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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岭法院

初审:崔苍竹

复审:张加新

终审:李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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