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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情况屡见不鲜,其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争议更是复杂。本案围绕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三套不动产,原告以案外人身份提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房产的权益。下面,将从专业律师的视角,深入剖析这起案例,揭示其中的法律要点与诉讼策略。
一、案件核心人物关系
林婉清:原告,陈宇轩的配偶,以案外人身份对法院执行陈宇轩名下的三套不动产提出异议之诉,主张对案涉房产享有50%份额,并要求中止执行、保留拍卖变卖款的50%份额给自己。
张峰、王强:被告,作为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中止执行案涉房产,否认林婉清对房产享有50%产权份额,对林婉清的诉求均予以反驳。
陈宇轩:被执行人,已死亡,其名下的三套不动产成为执行标的,该房产系其与林婉清婚姻存续期间取得。
D公司:第三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涉不动产非其名下财产,其表示林婉清诉求由法院依法认定。
C公司:第三人,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二、案件详细情况
(一)案件背景与执行缘由
M公司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将D公司、C公司和陈宇轩诉至法院。2015年7月10日,法院判令D公司偿还M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复息、罚息、代理费5万元,陈宇轩和C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宇轩还需向M公司支付违约金50万元 。法律文书生效后,M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后执行程序终结。2020年3月2日,申请执行人变更为张峰、王强。2021年8月27日,法院立案恢复执行,并于9月23日裁定拍卖陈宇轩名下的三套案涉不动产 。
(二)林婉清的诉求与理由
林婉清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判令中止对三套不动产的执行,停止拍卖;二是判令确认上述三套不动产50%份额归属于自己所有,且在后续执行中将拍卖变卖款50%保留给自己;三是要求二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林婉清称案涉房产是其与陈宇轩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自己对其中50%份额单独所有,剩余50%属于陈宇轩遗产。由于其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已放弃对陈宇轩遗产的继承权,无需清偿陈宇轩生前个人债务,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拍卖侵害了其物权。其提起案外人异议后被法院驳回,故而提起本案诉讼 。
(三)被告及第三人的回应
被告辩称:张峰、王强不同意中止执行,主张应继续拍卖案涉三套不动产。他们认为林婉清要求确认对案涉不动产的产权份额,不属于西城法院在案外人异议之诉审查的范畴,法院对该项诉求无管辖权。此外,案涉三套房产均登记在陈宇轩个人名下,应属于陈宇轩的个人财产,林婉清无权主张享有50%的产权份额。同时,他们不同意承担诉讼费,认为自身作为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清偿,对本案发生不存在过错,即便不存在执行案件,林婉清另行起诉继承或分家析产也会产生诉讼费用,该成本不应由其负担 。
第三人述称:D公司表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涉三套不动产不是其名下财产,林婉清以配偶身份对登记在陈宇轩名下的三套不动产主张权利,其诉求能否支持,由法院依法认定。C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
(四)法院查明事实
婚姻及家庭关系:林婉清提交的结婚证显示其与陈宇轩于1990年登记结婚,户口簿显示陈宇轩系林婉清之夫,陈辉系二人之子。2020年6月16日,陈宇轩死亡 。
房产及执行相关信息:案涉三套不动产产权证信息显示均登记在陈宇轩名下。此前法院判决书确定了M公司与D公司、C公司、陈宇轩之间的债务关系及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裁定书表明执行程序中的一系列变更及拍卖裁定情况。在法院裁定拍卖案涉不动产之后,林婉清提起案外人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本案诉讼 。
当事人陈述:庭审中,林婉清表示案涉三套不动产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自己作为配偶应享有50%份额,剩余50%份额属于陈宇轩遗产,且其作为继承人之一已放弃继承。同时,若继续拍卖案涉不动产,应从拍卖价款中为其保留50%的份额。张峰、王强则主张案涉三套不动产属于陈宇轩个人财产,不同意在本案中确认50%的房产份额归林婉清所有或从拍卖款中保留50%份额给林婉清 。此外,陈宇轩之父陈父、之母陈母、之子陈辉向法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陈宇轩遗产,不参与本案诉讼 。
三、法院最终裁决
确认原告林婉清对三套房产享有50%份额 。
四、案件深度分析
(一)案外人异议之诉的管辖权与诉求审查
管辖权争议的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三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案外人同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中一并作出裁判 。在本案中,张峰、王强主张林婉清无权在本案中提出确权诉求,法院对该项诉求无权管辖,这一观点明显与上述法律规定相悖。这表明在处理案外人异议之诉时,律师必须准确把握法律赋予法院的管辖权范围,确保当事人的诉求能够得到正确的审查和处理。
诉求审查的全面性:法院在审理案外人异议之诉时,需要对案外人提出的各项诉求进行全面审查。林婉清不仅提出了中止执行的请求,还主张确认对房产的产权份额以及保留拍卖款份额。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这些诉求进行综合考量,确保案件的公正裁决。这提醒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要帮助当事人全面梳理诉求,避免遗漏重要权益主张。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与执行
夫妻共同财产的判断标准:案涉三套不动产虽登记在陈宇轩名下,但系林婉清与陈宇轩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我国在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上,不以登记为唯一标准,而是综合考虑财产取得的时间等因素。在实践中,律师在处理涉及夫妻财产的案件时,要准确运用这一判断标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共同财产在执行中的处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成为被执行人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在本案中,林婉清作为配偶对案涉房产享有50%份额,这部分不应被执行用于清偿陈宇轩的个人债务。而陈宇轩享有的50%份额作为遗产,在其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可作为执行标的用于满足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这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在执行程序中的具体处理方式,律师要熟知这一规则,为当事人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
(三)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与执行平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保障:林婉清作为案涉房产的按份共有人,享有多方面的权利。一方面,她可以请求对共有物进行分割;另一方面,对陈宇轩享有的50%房产份额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共有物分割的实际情况以及林婉清的意愿,通过确认其对房产的50%份额,并认可从拍卖变卖款中保留相应份额的方式,保障了她作为按份共有人的权益。这表明在执行涉及共有财产的案件时,要充分考虑按份共有人的合法权利。
执行效率与权利保护的平衡:在保障按份共有人权利的同时,也要兼顾执行效率。法院认为无需通过中止执行、重新裁定拍卖陈宇轩享有的50%份额、重新发布拍卖公告、确认林婉清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繁琐环节,仅通过价款分割方式就能实现对林婉清权利的保护,同时不影响执行程序的推进。这体现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追求执行效率与保护当事人权利之间寻求平衡的努力。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也应引导当事人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考虑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
五、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
婚姻及财产关系证据:首先全面收集能够证明其与陈宇轩婚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户口簿等,明确二人的婚姻存续时间及家庭关系。同时,深入调查案涉三套不动产的购置时间、资金来源等信息,收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以证明房产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为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提供坚实依据。通过这些证据,清晰地构建出林婉清对房产享有权益的基础。
执行及异议相关证据:收集与执行案件相关的所有法律文书,包括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异议裁定书等,详细了解执行程序的来龙去脉以及林婉清此前提出异议被驳回的情况。这些证据不仅有助于了解案件背景,还能为在诉讼中反驳被告观点提供有力支持。例如,通过执行裁定书可以明确法院执行拍卖的依据和过程,从而针对性地提出异议理由。
继承人放弃继承证据:积极获取陈宇轩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书面声明或相关笔录,如陈宇轩之父陈父、之母陈母、之子陈辉放弃继承的明确表示。这一证据对于确定遗产范围以及林婉清无需承担陈宇轩生前债务的主张至关重要,能够有力地支持林婉清对案涉房产50%份额的独立所有权主张。
(二)法律适用与策略制定
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深入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有关案外人异议之诉的条款 。准确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按份共有人的权利以及执行程序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式。同时,关注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案例,了解法院在类似案件中的裁判思路和倾向。通过对这些法律要点的精准把握,为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
制定合理诉讼策略: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证据的收集,确定以确认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主张按份共有人权利为核心的诉讼策略。在庭审中,首先通过展示婚姻及财产关系证据,明确案涉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婉清应享有50%份额。针对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对房产性质的错误认定,依据法律规定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强调林婉清作为按份共有人,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若继续执行拍卖,必须保留其相应份额的变价款。同时,积极与被告进行沟通和协商,争取在庭前达成和解,若协商不成,则通过充分的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辩论,确保林婉清的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三)庭审应对与沟通
有效回应对方抗辩:在庭审过程中,充分准备应对张峰、王强的各种抗辩理由。对于被告提出的案涉房产属于陈宇轩个人财产的观点,通过展示购房时间、资金来源等证据,详细阐述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当被告质疑林婉清提出确权诉求的管辖权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法院有权对案外人的确权诉求进行审理。对于被告关于诉讼费承担的不合理主张,从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出发,进行有力反驳。同时,对于被告可能提出的其他新问题和新证据,提前做好预案,保持冷静和灵活,迅速组织语言和证据进行反驳,确保庭审辩论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己方手中。
与法官的有效沟通:庭审中注重与法官的沟通,准确理解法官的询问意图,清晰、简洁地回答问题。在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观点时,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使法官能够快速理解案件的关键要点。例如,在解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进行说明,让法官能够直观地认识到林婉清对房产的权益。同时,关注法官对案件的关注点和倾向,及时调整陈述和辩论的重点。如果法官对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提出疑问,详细补充相关证据和解释,确保法官对案件事实有全面、准确的了解。此外,对于法官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认真倾听并积极回应,展现出专业、负责的态度,提高法官对案件的审理效率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