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一些干部为了逃避监督,收受礼品礼金的形式不断“改头换面”。比如,收受电子礼品卡、提货券、网购快递寄送礼品等,甚至以讲课费、课题费、咨询费等名义收取礼品礼金。不管如何变换“花样”,终究难逃纪律严惩。
来源:区纪委监委、菊园新区纪工委
编辑:卢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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