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淄博高新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罪案件,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甲某、乙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该案中,被告人甲某、乙某均系受过高等教育的完全刑事行为能力人,2024年,甲某、乙某先后三次从潍坊驾驶车辆,前往淄博高新区某“烂尾楼”工地,采用工具切割、拆卸等方式盗窃了591斤左右的断桥铝窗户、电梯电路板和5米左右的电缆线。在最后一次盗窃电缆线后,二人被民警抓获,经认定被盗电缆线价格为240元,甲某违法所得共计5193元,乙某违法所得共计2700元。案发后,甲某退赔10000元,乙某退赔10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甲某、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甲某、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且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预缴罚金,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均表示不上诉。

“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非己物,勿贪恋,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律的底线不可以触碰,莫要因一时的贪恋,被金钱迷失了意志。靠盗窃发财致富不可取,不可为了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以身试法,最终追悔莫及。年关将至,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自身防盗意识,随时随地绷紧安全防范这根弦,保护好自身的财产安全。

来源:淄博高新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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