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某建筑公司的上游发包商

经常不能保障资金足额到位

两家公司遂形成一定的习惯

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背靠背”条款

没想到的是,这些条款

竟让昔日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面对建设工程领域买卖合同中“背靠背”条款效力问题,否认效力将使两家企业再次面临诉讼对抗,维持效力又将动摇一方企业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如何依法平等保护双方利益,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难题。

日前,北京市检察院第一分院(下称“北京市检一分院”)成功办理了一起建设工程领域因“背靠背”条款争议引发的民事监督案件,推动两家企业消除隔阂,再次走上互信合作的道路。

因拖欠项目尾款,合作伙伴对簿公堂

某建筑公司常年从事承包大型物流中心等建设工程,某混凝土公司长期向某建筑公司提供混凝土材料。由于某建筑公司的上游发包商经常不能保障资金足额到位,两家公司遂在长期合作过程中形成一定的习惯,即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背靠背”条款,意味着两家公司共担风险,某混凝土公司同意某建筑公司按照上游发包商实际支付工程款比例支付货款,不支付相应利息等。

2020年5月,双方签订一份《商品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总价800万元,并约定某建筑公司应支付的所有款项,任何迟付、延付均不计取任何利息、违约金、赔偿金。2023年,因某建筑公司迟迟未支付80余万元尾款,某混凝土公司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认为涉案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都应当严格履行,因此某建筑公司按照合同只应支付尾款本金,不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某混凝土公司不服,遂向法院申请再审,但被裁定驳回。2024年3月,某混凝土公司向北京市检一分院申请检察监督。

“建筑公司手里没现钱,就理所当然地拖欠款项,不用付出任何代价吗?这不公平!我们做混凝土的企业也不容易,一场官司又消耗了这么多时间和精力……”在北京市检一分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的接待室里,承办检察官张蕾蕾听取了某混凝土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倾诉。

审查卷宗后,张蕾蕾的第一想法是“事情没有那么简单”。虽然从表面看,合同上白纸黑字写明了“任何迟付、延付均不计取任何利息、违约金、赔偿金”,某混凝土公司既然签了字,就应当予以履行。根据合同约定,某建筑公司确实只需向混凝土公司支付80余万元尾款。但照搬执行这种“背靠背”条款真的公平吗?

存在法律争议的“背靠背”条款

为精准办理该案,北京市检一分院分管院领导、民事检察部门负责人实时跟进指导案件办理,要求重点研究“背靠背”条款的合同效力问题,以及有无可能引导双方和解,并进一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某混凝土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司刚刚因为经营困难进行了股东变更,目前回笼资金对公司的持续发展尤为重要。承办检察官与某建筑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电话沟通时,对方也表示为难:“设定‘背靠背’条款是经过我们双方充分协商的,难道按照合同约定办事也有错吗?”“现在还需要考虑一下,某混凝土公司面临资金困难,如果长期不支付货款且不支付任何利息,确实显失公平。你们双方有多年合作关系,现在大家都资金紧张,是否可以找到一个双赢之道?”该负责人表示会跟公司决策层及时汇报并认真研究最佳解决方案。

在充分查阅资料和检索类案后,张蕾蕾发现,该案涉及的“背靠背”条款法律适用争议由来已久,加之个案因素影响,目前法律理论界与实务界尚未达成共识,对于应如何在“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认定中平衡公平原则和意思自治原则尚未有定论。回归到该案中,一方面,合同条款由双方经协商签订,符合意思自治原则;另一方面,如果一方对另一方长期拖欠货款却不支付任何利息,确实显失公平。

“面对建筑市场主体利益纷争和法律适用争议,检察机关如何稳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不仅关乎公平正义的实现,也关乎企业主体长期稳定发展。”张蕾蕾说,北京市检一分院经分析研判,决定以引导和解的方式打破双方的合作僵局。

释法说理促和解,企业再次携手互信

为解除长期合作伙伴因诉讼引发商业信任危机,张蕾蕾对双方企业负责人耐心开展释法说理。

在多次沟通后,某建筑公司和某混凝土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终于愿意说出心底话:建筑市场资金链断裂和上下游交易风险时有发生,某建筑公司作为国企,在这种风险的处理上更需谨慎;某混凝土公司作为材料供应商,渴望抓住市场机会,又对某建筑公司作为国企的信誉非常信任,这才同意了这一条款。

“你们两家公司合作这么久,往来的不仅是一笔笔工程款,更是不可多得的稳定的商业机遇。”经过张蕾蕾的耐心引导,双方也表示不愿因为一次纠纷而伤了和气,为案件的和解工作打开了一个窗口。

在此基础上,张蕾蕾积极与某混凝土公司的代理律师就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交流沟通,并就合同条款的效力判断进一步取得某混凝土公司的理解,同时立足双方利益最大化角度,多次居中调解,推动双方主动磋商,为未来拓展合作再次建立互信。最终,双方公司管理层打破隔阂,直接协商,考虑到未来还有基建项目上的合作空间,遂一致决定达成和解。某混凝土公司主动撤回民事监督申请,并立即申请法院执行,确保80余万元尾款执行到位,某建筑公司决定双方继续深化商业合作。2024年5月,北京市检一分院依法对案件终结审查。

案件办结后,张蕾蕾注意到,“背靠背”条款以建设工程承包商收到发包商支付款项作为向下游建筑材料分供方支付货款的条件,鉴于目前建筑市场的实际状况,某建筑公司作为建设工程承包商单位,很有可能无法保证建筑材料货款的及时足额到位,极易引发建设工程合同链条上相关主体的系列纠纷。该院随即跟进监督,就建设工程领域“背靠背”条款中迟延履行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与某建筑公司达成共识。

近日,张蕾蕾接到了来自某建筑公司的电话,该公司表示已对风险点进行梳理,并向所有与其签约的分供方发函,对合同中“背靠背”条款进行规范和清理,明确声明对于已签订合同中含有“背靠背”条款的,相关条款作废,同时将继续与某混凝土公司保持合作关系。

什么是“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广泛存在于建设工程领域,是指为防止资金链断裂对公司造成的风险,在资金嵌套的上下游交易中,下游交易的甲方与乙方在合同中约定,甲方在收到第三方付款后才能向乙方支付货款,因此造成的资金占用损失不予补偿。下游交易的双方通过设定“背靠背”付款条件,降低上游公司的资金成本,分散经营风险。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2020年9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明确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6条、第8条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检察日报 林轩墨 李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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