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唐某于2021年4月入职A公司,担任相关管理工作。2023年8月起任职业务员,负责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业务来往及收取货款。2023年10月至11月期间,唐某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个人微信账户收取刘某、黄某等6家客户的货款475028.9元。但黄某均未将上述货款交回A公司,反而将上述货款非法占为己有。

后A公司于2024年2月报案。2024年4月23日,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唐某到案后,对以上事实供认不讳。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责令唐某退赔A公司475028.9元;判决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唐某侵占公司财物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2022年5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规定,对于职务侵占案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根据公司内部的管理规定,唐某身为A公司员工在A公司的职务具有管理性质,长期负责收取货款,其职责具有收取货款的职权。

唐某在代表A公司与客户交易过程中,产生非法目的,利用自己职务将客户支付至其个人账户的货款侵吞后据为己有,明显属于利用自身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侵犯了A公司的财物所有权,且涉案金额超过3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唐某是否需要赔偿公司损失?

根据《刑法典》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解释(6)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本案中,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了A公司应收货款475028.9元,属于非法所得,唐某的犯罪行为直接给A公司造成了475028.9元损失,依法应当全额退赔A公司。法院最后结合A公司损失,判决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唐某退赔被害单位A公司475028.9元。

很多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带有侥幸心理,认为犯罪所得无需退赔,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员工侵占公司财物,情节严重的,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要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处罚金。所以,切勿因一时贪念犯下无法弥补的大错。

律师寄语

劳动者基于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报酬。除报酬、福利、奖金之外,劳动者本不应利用所在岗位及职务的便利和条件,私自截留、侵占属于公司的货款。

用人单位发现员工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物的,应当在第一时间报警,寻求公安机关救济,追究员工刑事责任。如果员工情节轻微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用人单位也可以在收集、固定证据后,根据《民法典》追究员工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寻求专业人士帮助,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提起“不当得利纠纷”,或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

实务中,劳动者侵占用人单位货款的行为屡见不鲜,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事前防御,事后追偿,保护自身权益。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朱现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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