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仙游法院对涉案的受送达人,在穷尽直接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后,将依法采取网络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即通过仙游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法院门户网(http://fjxyxfy.chinacourt.gov.cn/)刊登相关公告送达的开庭信息及裁判结果,现将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公示如下:

公告一





苏家文:

本院受理原告李雄与被告苏家文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8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苏家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李雄款项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7日起按年利率3.35%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李雄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5元,由苏家文负担255元(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李雄负担50元。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公告二





陈世兴:

本院受理原告苏明德与被告陈世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陈世兴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苏明德借款19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9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7日起按年利率3.35%计至还清款项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85元,由陈世兴负担(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公告三





李良栋:

本院受理原告俞培华与被告李良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闽0322民初80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李良栋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俞培华借款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5元,由李良栋负担(限李良栋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公告四





林桂水:

本院受理原告郭国太与被告林桂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的(2024)闽0322民初751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郭国太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郭国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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