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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马付才
责编|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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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儿女对父母应该尽到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因各种理由对父母不履行赡养义务的事例仍时有发生,这也导致老年人群体赡养纠纷多发。
近日,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一男子与母亲发生争执后,与母亲签订了一份“生老病死与己无关”的家庭协议,从此,依据这份家庭协议,男子不再对母亲承担赡养义务。但让人想不到的是,在母亲去世后,该男子却要求继承母亲的遗产,并因此和一直赡养母亲的双胞胎哥哥诉诸法院。
双胞胎兄弟为遗产“闹”上法庭
家住湘潭县的王某有一对双胞胎儿子,分别取名朱大明和朱小明(二人均为化名),朱大明和朱小明的父亲早年因病去世后,母亲王某含辛茹苦把他们养大,直至二人成家立业。王某把积蓄平分给了两个儿子,并由朱大明、朱小明两兄弟轮流赡养。
2018年2月,朱小明因家庭琐事与母亲王某发生争吵,在妻子的鼓动下,朱小明让妻子代替他写了一份家庭协议,协议载明“根据王某的意愿,朱小明已退还母亲2万元,以后的生老病死与朱小明家无任何关系。”朱大明、朱小明均在协议上签字。当天,朱大明就将母亲王某从弟弟朱小明家中接走。此后王某生病住院治疗等,都由朱大明支出所有费用,兄弟二人因为赡养母亲的问题也产生了隔阂。
2024年2月,王某因病去世,丧事由朱大明操办。王某生前未订立遗嘱,也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王某去世后,让朱大明想不到的是,朱小明却惦记上了母亲的遗产,认为母亲的遗产应该有20多万元,并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要求从朱大明那里分割母亲的遗产12万元。对弟弟的要求,气愤的朱大明一口拒绝。于是,朱小明将朱大明诉至湘潭县人民法院。
协议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不被支持
庭审中,朱小明提出,自2012年起,其所在的村组先后有四次征地,其中,2018年前母亲王某共分得征收款32086元,由朱小明领取,2018年后王某分得的193991元征收款均由朱大明领取。王某去世后,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参保人员终止待遇核定表显示,给王某发放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个人账户继承额等合计57580.55元。
朱大明辩称,除2018年朱小明给王某的2万元外,此后6年间内,朱小明均未支付其他任何赡养费用、生活费用、住院医药费及丧葬费用,也未照顾王某的生活。特别是自2021年起,王某患有老年痴呆,生活不能自理,大小便失禁,需要人员24小时看护及药物控制,虽然他与朱小明进行过多次沟通,但朱小明均拒绝尽赡养义务。另外,朱大明曾为王某缴纳了养老保险费2.3万余元,且赡养、照顾王某以及办理丧事费用已经远远超过所得征收款和丧葬补助金等。
湘潭县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和原告朱小明的主张,朱小明要求分割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2018年2月朱小明给付母亲王某的2万元,以及王某2018年之后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关于该部分财产,被告朱大明陈述已经因王某患病治疗、照顾等事项超额支付。参考2022年度湖南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和2023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费用情况,可以认定被告朱大明陈述属实,且原告朱小明无证据证实仍有剩余,故原告朱小明主张继承该部分财产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另一部分是湘潭县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出具的王某作为参保人员终止待遇核定表确定的金额57580.55元,该部分财产中的丧葬补助金因朱大明办理王某丧事已经支出,故丧葬补助金归被告朱大明所有。抚恤金不属于遗产,属于王某的近亲属共有财产,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为了减少诉累,可以在本案中进行分割。故本案中王某个人账户继承额12436.55元属于可以继承的遗产,抚恤金36936元属于可以分割的财产。
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费用,具有对死者近亲属精神与物质双重补偿之价值,亲疏关系及相互照顾程度决定死者离世对亲属的精神方面造成的影响。我国目前尚无抚恤金分割的具体规定,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处理。赡养父母包括支付赡养费、照顾父母的生活、看望关爱父母。因原告朱小明于2018年2月签订家庭协议明确表示不再承担王某的生老病死,事实上原告朱小明从此时开始没有履行对母亲王某的法定赡养义务,其属于有赡养能力而不尽赡养义务,严重违背我国社会公序良俗和尊老爱幼、孝敬父母的传统美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继承人不分遗产的情形,故原告朱小明主张继承12436.55元的份额及分割抚恤金36936元,法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湘潭县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朱小明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朱小明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不赡养老人或可入刑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黄捷表示,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包括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对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朱小明作为赡养人,以签订家庭协议的方式逃避对母亲王某的赡养义务,且事实上也未对其母亲有所照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构成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形。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法律规定、继承人的经济状况、被继承人的需求、继承人的行为、社会公序良俗等作出判决。
湘潭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曾朝阳表示,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更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本案中,朱小明的行为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原则相背离,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不利于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的弘扬,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法律与道德力量相互补充、相互促进。法律不仅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社会道德和伦理的底线。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的同时,应积极履行赡养义务,践行社会道德准则。
对有赡养能力而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不仅会被社会公众所谴责,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黄捷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在特定情形下,不赡养老人还可能会入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