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公众号“南明法院”消息,1月10日,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遗弃儿童案件,以遗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芳有期徒刑一年。
2021年5月,被告人黄某芳在贵阳市某医院产下一名非婚生婴儿,因该婴儿患有疾病,出生次日便被送往贵阳市另一医院治疗,后被告人黄某芳因医药费等问题将婴儿遗弃在医院,2021年7月中旬黄某芳自行到外省务工,一直未对婴儿尽抚养义务。2023年2月,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对此立案侦查。2024年9月11日南明区人民检察院向南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同日受理该案。2024年10月18日南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芳为逃避抚养责任,将自己刚出生的婴儿遗弃在医院长达3年有余,其行为罔顾母子亲情,既违背了人类伦理道德底线,又为我国法律所严厉打击,情节恶劣。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综合被告人黄某芳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黄某芳以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