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中院通报的2024年精品案例中,储户张某存在银行里的存款,其中1.8万元被犯罪分子盗刷转走,张某向警方报案。随后,张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对盗走的1.8万元承担赔偿责任,并承担相应的利息。昆明中院审理后,判决银行全额赔偿,并承担利息。
张某在呈贡某银行里申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并预留了自己的手机号码137*****176。2020年12月,张某的银行账户通过手机银行向他人转账支付了1.8万元,当时,张某并不知情,后来才发现自己的银行卡里的钱被转走了1.8万元。
张某经多方查询得知:在他没有申请和参与的情况下,预留的手机号码被修改为167*****402,转账系号码被修改后实施的,而张某并未使用过该电话号码,也不知晓该号码是什么人所用。
于是,张某向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后,决定对张某银行卡内现金被盗案立案侦查。
后来,张某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被盗刷的1.8万元及利息。
银行方认为:1.8万元被转走,属于刑事案件,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再处理民事纠纷。
呈贡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由银行赔偿张某1.8万元,并赔偿相应利息。
宣判后,银行不服,向昆明中院提起上诉。
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张某在某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开通手机银行业务,并在银行账户内存入资金,双方之间成立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张某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其应加强技术支撑,完善技术甄别,保障储户资金安全,防止储户存款被盗取。
昆明中院认为,本案中,张某在银行里预留的手机银行电话号码被更改为他人号码,并因此被盗走1.8万元,其原因在于用户找回手机银行的密码及更改预留电话号码时,该银行的审核方式及身份验证方式存在漏洞,并未通过签字、指纹认证、人脸识别等方式核实更改人身份,也未核实更改后的电话号码是否为张某本人所有,从而导致电话号码被非法更改,账户内的资金被盗走,所以,应认定银行构成违约,银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此外,张某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与公安机关立案的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无需以刑事案件结果为前提,无需中止等待刑事案件处理。
于是,昆明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审理法官认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负有保障储户的账户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应加强技术支撑,完善技术甄别,防范储户存款被网络盗刷等风险。因银行App的身份核验程序存在安全漏洞,导致储户存款被盗刷的,应认定银行未尽到法定安全保障义务,由银行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即便盗刷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也不影响储户以储蓄存款合同纠纷向银行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一审 何晓宇
责任编辑 何丹 陈洁
责任校对 罗秋旭
主编 林舒佳
终审 编委 李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