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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5年1月1日以来,绥安派出所结合“冬季行动”,对县城禁止燃放区内加强路面夜间巡逻频次,严厉打击违规燃放烟花等涉烟花爆竹违法行为。截至目前,共查处相关违法行为3次。


据漳浦警方介绍,1月1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郑某勇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被绥安派出所巡逻民警当场发现立刻制止并处以罚款。1月11日—12日,绥安派出所案件办理队根据群众举报2起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件,当场分别查获违法行为人张某春和詹某武。经查,2名违法行为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违法行为人 张某春

我因违法销售烟花被行政拘留,这几天接受教育后,深刻认识到销售烟花爆竹是违法的事,也是非常危险的。希望大家以我为戒,不要做违法的事。

违法行为人 詹某武

我因为售卖和储存烟花被公安机关拘留。非法储存和售卖烟花是一件很危险的行为,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不要跟我一样。


漳浦公安办案人员介绍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有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于不听劝阻,并阻碍有关机关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漳浦公安机关依法对3名违法行为人作出相应的处罚。

邱晓峰

漳浦县绥安派出所案件办理一队

近期我们绥安派出所在我们县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定点巡逻和不定时巡逻,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有群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燃放烟花,随后我们巡逻民警根据规定,对其燃放烟花行为进行制止并进行了罚款的处罚。另外我们又查处了2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案件,我们在违法行为人的住处查处了其非法储存的烟花爆竹后,我们根据《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对两名违法行为人进行行政拘留的处罚。

警方提醒

安全无小事,警钟须长鸣。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物品,非法运输、储存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为了自己及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非法非法运输、储存烟花爆竹,如发现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可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邱晓峰

漳浦县绥安派出所案件办理一队

绥安派出所提醒您,烟花爆竹七分美,点燃引爆十分凶。在人群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隐患重重,请广大群众详细了解县政府相关通告,在禁燃放区外欣赏烟花之美,在方圆规矩内共度和乐之年。

来源:漳浦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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