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患未“燃”
筑牢烟花爆竹
安全防线
新春佳节即将到来,作为传统习俗,烟花绽放的璀璨光芒,将春节的喜悦与欢乐淋漓尽致地展现在每个人的心间,殊不知在一声声震耳欲聋的巨响背后却潜藏风险。
警 示 案 例
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间,南靖县龙山镇吴某某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多次向他人购买价值近45万元的烟花爆竹,再加价予以销售,获利近9万元。
经南靖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后,吴某某被南靖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
2023年7月11日,某地一家养猪场发生一起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造成7人遇难。
2019年2月5日,某地一便利店发生一起涉及非法经营的烟花爆竹火灾事故,造成5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496万元。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检察官提醒
年末岁尾,正是烟花爆竹运输、销售的高峰期,为确保安全,经营商户需持有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强化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并确保存储仓库远离人口密集区域,从源头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如有需要,广大群众朋友们请务必前往持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合法店铺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适宜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爆炸、火灾事故,严重威胁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现周边有此类违法行为,请立即向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举报,共同守护公共安全。
文案:王琼云
编辑:张 璇、邹雅铃
核稿:甘 露
审核:叶忠贤
南靖县人民检察院
@南靖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