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对两起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实施了行政处罚
1月10日10时许,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在市河东新区G318线附近依法对川B2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实施执法检查,并对当事驾驶员祁某进行询问。经调查,当天祁某驾驶川B2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200余箱,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祁某拒不配合调查,丢弃车辆自行离开现场,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永兴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将车辆扣押。
经公安机关传唤,祁某于当日11时许到永兴派出所说明情况。经核查,祁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该车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祁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1月11日,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的执法人员接到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区分局永兴派出所案件移送书,经调查,2025年1月8日,当事人陈某驾驶川BXXXX号轻型仓栅式货车运输烟花爆竹158箱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进一步核查,陈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运输车辆也未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证。陈某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遂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分别责令祁某、陈某纠正违法行为,并对他们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处罚旨在维护交通运输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确保行业秩序和安全。”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负责人提醒广大市民及企业,一定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和公众安全。
来源:全媒体记者 贺建平
编辑:孙 各
责编:李 柳
编审:詹良华
终审:王 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