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郭若梅 发自北京 实践中,有些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了逃避债务,便采取离婚的方式转移财产。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明确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处分条款。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向媒体介绍,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未成年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并非必须均等分割。因此,不能简单以财产分割不均等就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由,撤销离婚协议。需要考虑婚姻家庭的特殊性,严格把握撤销标准。
陈宜芳表示,在判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否支持的时候,也要考虑双方离婚的过错、共同财产分割、协议履行的情况,还有子女抚养的负担等情况综合作出判断。在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不能损害离婚的夫妻一方的还有子女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