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扰乱诉讼秩序的行为进行司法制裁,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捍卫司法权威。
在一起民事上诉案件庭审中,上诉人张某与旁听人员李某发生口角,双方粗言辱骂,后发生肢体冲突,主办法官立即制止并予以训诫。法院依法启动司法制裁案件办理程序,经调查,李某、张某二人在法庭互殴,导致庭审中断,其行为严重扰乱了人民法院诉讼秩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市中院依法对李某、张某作出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司法权威绝对不容侵犯。近年来,张家口市中院全力保障审判执行秩序和机关安全,依法制裁严重影响诉讼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了法律尊严,彰显了司法权威。
法官提示
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庭长、四级高级法官 韩建新
人民法院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国家审判机关。庭审是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良好的法庭秩序既有利于提升庭审质效,也有利于厘清案件事实、保障公平正义。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法律尊严。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行为的,情节较轻的,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将触犯刑法,以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切记:“扰乱法庭秩序不可取,莫把法律当儿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人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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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警支队
编辑|龚泽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