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冬日的阳光下,宜宾吾悦广场商贾云集,一派繁荣而温暖的景象。但是,参与吾悦广场建设的220名农民工心里冰凉:年关到了,拖欠的工资至今无着落。

该广场是新城控股集团旗下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品牌。新城控股集团创立于1993年,总部设于上海,是国内首家实现B股转A股的民营房企,2015年在上交所A股上市(601155.SH)。这家千亿企业曾因其创始人、前董事长王振华2019年猥亵儿童一案而被全球聚焦。截至2024年9月30日,该公司在全国开业及在建的吾悦广场城市综合体达199座。

宜宾吾悦广场的业主是新城控股成立的项目公司——宜宾恒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宜宾恒仁公司”)。该广场是宜宾市翠屏区2021年的重点招商引资项目,协议总投资45.5亿元,系翠屏区组团建设的代表性综合体,商业街区、住宅区和商店为当地民众提供便利的购物和生活场所。


宜宾吾悦广场

2021年6月21日动工,2024年9月27日开业,吾悦广场其间总是建建停停,纠纷不断。一名参与建设的农民工告诉风雷财经:“承包单位缺钱,主材供应断断续续,我们被耽误的时间太多,说起是一个大项目,我们挣的工钱却不多。”

2024年3月底,项目又停工了,引起了广大材料商和农民工的恐慌,建设单位试图将总承包单位四川永杉公司赶走,遭到没有拿到工资的农民工的坚决抵制。3月27日,宜宾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安全站发出《停工整改通知书》,叫停项目施工。

2024年4月1日起,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毁掉工地围墙,推倒障碍物,冲击并强占施工场地,与项目原来的施工人员形成激烈对抗,几乎酿成流血冲突事件。翌日,劳务单位重庆创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创超公司”)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关于宜宾吾悦广场违法发包、不法人员冲击施工现场,制造重大安全隐患和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紧急报告》。


重庆创超公司向地方党委、政府提交紧急报告

2024年4月1日下午,在宜宾市翠屏区住建局副局长郑磊主持的协调会上,宜宾吾悦广场项目的负责人田毅坦言:“这个项目是通过招投标发包给自然人周小超的,周小超当初借用湖南的一家建筑公司资质中的标。后宜宾税务部门考虑到税收因素,要求开发商发包给当地建筑企业施工,周小超就又挂靠四川东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2023年初,东茂公司退出,周小超则安排四川永杉建设有限公司(简称“四川永杉公司”)承接,成为吾悦广场的施工单位。”

四川永杉公司成立于2021年6月,公司地址2022年8月从南充市阆中迁至成都市高新区,2023年2月再迁至宜宾市翠屏区,股东经过数次变更,现在为周小超(持股75%)、邓子涵(持股25%)。


宜宾吾悦广场被违法发包

官方“见证和协调”的两份违法《协议书》

2024年4月3日晚,宜宾市翠屏区住建局召集宜宾恒仁公司、四川永杉公司和重庆创超公司在宜宾市公安局翠屏区分局开会。在这个会上,恒仁公司和永杉公司签订了有关大商业项目的施工切割《协议书》;永杉公司和创超公司进行了结算并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和《债权转让通知书》,永杉公司将其在恒仁公司的部分债权,转让给创超公司以支付劳务工程款。

创超公司的一名工作人员表示,三家公司原计划签订三方协议解决劳务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宜宾恒仁公司临时变卦不愿签,后来才采取债权转让的模式。“当参与施工的各个班组得知《协议书》的内容后,都觉得难以接受,认为是宜宾恒仁公司暴力清场没成功后借助政府的力量赶走原来的劳务班组。”一名农民工说。

《协议书》提到:“在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翠屏区公安分局的见证与协调下,就宜宾翠屏吾悦广场大商业项目合同后续切割、结算、支付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乙方(四川永杉公司)未完工部分由甲方(宜宾恒仁公司)指定新劳务单位进场施工;乙方同意本项目后续新劳务单位施工继续延用乙方总包资质,后续项目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成后,乙方应配合完成包括按备案要求提供管理人员名单、项目竣工验收、备案、交付、结算等所有工作。”

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家伟说:“发包方指定新的劳务单位延用永杉公司资质施工,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翠屏区住建局参与和协调下达成这样的协议,不但没有尽到监管的职责,还知法犯法。”


协议书

《协议书》还载明:“在宜宾市翠屏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翠屏公安分局的见证与协调下,乙方承诺将宜宾翠屏吾悦广场大商业项目工地无条件腾退给甲方,若乙方未按期完成本条承诺事项,住建局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采取强制措施并清场。”

《协议书》遭到各个班组抵制。其后几天,大量不明身份人员继续不断聚集吾悦广场,和施工班组争夺施工场地,事态越演越烈。2024年4月9日,宜宾市翠屏区住建局和翠屏区公安分局再次召开紧急会议。

在翠屏区住建局、翠屏公安分局的见证与协调下,宜宾恒仁公司和四川永杉公司签订新的《协议书》,对2024年4月3日的《协议书》上述明显违法的条款悉数保留。

“他们这样做是为了确保继续对劳务单位构成威压之势,加上翠屏区住建局领导当场对重庆创超公司能够获得所有的劳务工程款打包票,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选择黯然退场。”劳务单位一参会人员告诉风雷财经,签订这些法律文件的时候,公安机关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给我们造成了很大的心理压力,想到政府部门要强制性清场,我们哪里还敢提什么要求?”

西南石油大学法学副教授崔金星表示:“非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不得违法对民事主体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权利进行清场。让几个民事主体在公安机关执法记录仪下签订这些民事协议,且协议中出现诸多明显违法的条款,与依法行政的法治精神相违背。公安机关有违反规定不当干预经济活动之嫌疑。”

宜宾吾悦广场一参建单位的员工说:“政府为了打造好的营商环境,为招商引资的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我们是理解、支持的。但是,政府机关突破法律底线,帮助上市公司胁迫小微企业,甚至不顾及处于极端弱势地位的农民工,这反而是在破坏营商环境。”

被清场后的艰难维权

重庆创超公司被清场后,开发商宜宾恒仁公司并没有按照债权转让的要求向其支付款项,而是直接向四川永杉公司付款。创超公司2024年7月19日向恒仁公司发出律师函,没有得到任何回复,被迫走上艰难的司法维权之路,将恒仁公司、永杉公司推上被告席。

创超公司一位负责人感到很无助:“公司为这个工程,与农民工、材料商和设备租赁商已经发生了十多起纠纷案件,成为被执行人和失信人,法定代表人连高铁都不能坐。原以为这个案子最简单不过了,我们是项目的实际劳务施工单位,获得债权不但是善意的,而且完全是无奈之举。如果他们能够给我们现金,我们何必要他们的债权呢?我们的诉请只有大约1500万元,我们以为案件会很快得到解决,但事情的发展远非如此。”

2024年8月19日,重庆创超公司申请网上立案,翠屏区法院审核不予通过。创超公司于是又邮寄纸质立案材料,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翠屏区法院工作人员一直劝说创超公司放弃财产保全,就会尽快立案、开庭,否则还需要等很久。无奈之下,创超公司撤回财产保全申请,9月26日才收到缴费通知。


翠屏区人民法院

翠屏区法院前后发了6次开庭传票,开庭时间分别定为2024年10月10日、10月22日、11月5日、11月7日、11月29日、12月9日。但只有在11月7日、12月9日开了庭,其余几次都是宜宾恒仁公司原因而被取消。

案件原本适用简易程序,2024年11月7日第一次开庭时更换了法官,后又转为普通程序,由两名副庭长和一名员额法官组成合议庭,目前案件尚在审理之中。

宜宾吾悦广场大商业项目和住宅二期项目在2024年4月9日后依然由永杉公司继续施工,永杉公司在恒仁公司的(到期)债权至今一直都在不停地累积。

2024年11月21日,翠屏区法院根据重庆创超公司申请,向恒仁公司和永杉公司发送《责令提交证据通知书》,责令被告提交吾悦广场大商业2024年4月9日前施工部分和之后施工部分,以及吾悦广场住宅二期项目从2024年4月9日至申请日的工程款(收取)支付合计金额,包括提供(收)付凭证、银行流水和以物抵债协议等工程款收付资料。

2024年12月6日,四川永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吾悦广场大商业2024年4月9日前施工部分及2024年4月9日后共收取了2884万元的证据,未提供另外两部分工程2024年4月9日后的收款证据。

而宜宾恒仁公司直接拒绝提供这些证据,认为“与本案无关”。翠屏区法院《责令提交证据通知书》载明:“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由宜宾恒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永杉建设有限公司掌握,原告无法获取,且与本案的处理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重庆创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翠屏区法院《责令提交证据通知书》

创超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风雷财经:“根据我们掌握的信息,恒仁公司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并未按通知要求向我公司支付款项,而是继续向永杉公司施工的几个分部项目支付工程款至少超过8000万元。”

劳务单位的困惑

“我们没有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债权转让是恶意的,是逃避执行”,“债权转让的时候恒仁公司收到协助执行通知”——宜宾恒仁公司代理人在法庭上这样陈述。

“债权转让的一系列协议都在公安局签订的,恒仁公司的负责人到场,公安机关和住建局领导都见证了。为了防止恒仁公司耍赖,我们通过直接现场送达、EMS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微信送达等方式,将债权转让协议和通知书给了恒仁公司,他们居然说不知道债权转让这回事。”创超公司的工作人员说。

创超公司的一名负责人表示自己百思不解:“我们劳务公司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被他们清理出场,没有拿到工程款,只获得了转让的债权,为什么还说我们是恶意的、逃避执行?那么,恒仁公司在债权转让后还继续向永杉公司支付了几千万元,又算什么?新城控股集团作为一家全国知名的房地产企业,怎么能够说出这样的话、做出这样的事?”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徐以祥认为,创超公司获得债权是否善意,是判断其是否存在逃避执行问题的关键。“逃避”一词本身就带有贬义色彩,暗示着非善意行为。若恒仁公司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经收到法院要求协助执行永杉公司债权的通知,那么恒仁公司在向永杉公司支付工程款时,理应预留相应款项。恒仁公司在永杉公司转让债权后,仍向永杉公司支付了数千万元工程款,由此可以合理推断,恒仁公司已预留的永杉公司到期债权金额,完全能够覆盖协助执行的金额以及创超公司受让的债权金额。这表明创超公司获得债权是善意的,不存在逃避执行的问题,债权转让不存在效力上的问题。


2024年4月8日,不明身份人员占据施工场地

案件在2024年12月9日已经完成了法庭辩论,宜宾恒仁公司却还在不停地向法院递交各种统计表和证据,法院恢复法庭调查。重庆创超公司再次申请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到翠屏区公安分局调取执法记录仪形成的视听资料,以及责令被告提交相关证据。

创超公司的工作人员说:“我们在等待法院的决定,不知道案件何时了结,年前农民工如果还领不到工资,我们不知道该如何面对,但我们维权的决心绝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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