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种田的农民被汽车撞伤,半年多无法下地干活,要求赔偿误工费损失,会得到法院支持吗?1月13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支持原告包括10800元误工费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合计25.8万元,全部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73周岁的俞某虽然早过了退休年龄,但为了生计,他仍然打理着家中的三亩多农田。因妻子王某患有精神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俞某还需在农忙之余照顾妻子的日常生活起居,日子过得很忙碌。
然而,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改变了这一切。2023年9月18日11时34分,俞某骑电动自行车搭乘妻子王某途经南通市新开南路某路段由南向东右转弯时,陆某驾驶小轿车从俞某的左侧突然拐过来。俞某避让不及,两车在路口发生猛烈碰撞,俞某和妻子王某倒在了地上,俞某陷入昏迷,被紧急送医。所幸妻子王某只是皮外伤,并无大碍。后经鉴定,俞某因交通事故致多发伤,其双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其骨盆多发骨折行左髋臼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俞某伤后需误工期限180日,护理期限90日,营养期限60日。
后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陆某驾驶机动车借道通行时,未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优先通行,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因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俞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违法搭载乘员,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因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不承担责任。
为索赔,俞某将陆某和陆某所驾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到了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合计30万余元。
法庭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时俞某已年满70周岁,家庭承包3亩多土地,仅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农作物的生长亦具有周期,不会因为其受伤休息而减产,本案不应支持误工费。同时,俞某配偶精神二级残疾,能够从事简单劳动,能表达基本需求,也尚未达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政府也对残疾人具有政策性照顾,且俞某配偶还有子女赡养,不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俞某则辩称,虽然自己已经70多岁,但仍能参加劳动。农作物的生长虽具有周期,但也需要投入人力,其受伤后无法从事农业生产,请求法院予以酌定误工费损失。同时,俞某还认为,其配偶系精神二级残疾,无劳动能力,生活起居完全需他人照顾,国家的补助只能满足治疗病情所需,生活上仍需其扶养,本案应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俞某虽已年满70周岁,但其所在家庭有农村承包土地,其事故前实际从事务农工作,事故必然导致收入减少,其主张误工费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对于误工标准,综合考虑俞某事发时年龄、劳动能力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承包人员等情况,酌情支持每天60元。对于误工期限,采信鉴定意见认可180天。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对父母具有赡养义务,夫妻之间具有相互扶养义务。本案中,俞某妻子王某系二级精神残疾,应认定丧失劳动能力,其符合被扶养人条件。王某由俞某及成年子女共同扶养符合一般社会认知,且二人均具有扶养能力和条件,故对俞某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予以支持,但认定扶养人为2人。考虑扶养人年龄因素并参考南通市人口预期平均寿命,据此认定该项损失为38150.68元,该项损失计入残疾赔偿金,上述损失合计274779.35元。
因陆某驾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对俞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过交强险部分,因陆某驾驶机动车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俞某驾驶非机动车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故陆某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又因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且不超过保险限额,故该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保险公司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法院认为,俞某因该起交通事故受伤致使无法正常务农,同时也无法如事故前一般照料无劳动能力的妻子王某,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陆某、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顾建兵 陈羽柔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严君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