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进程中,农村房屋买卖及后续拆迁引发的利益纷争日益凸显。本案聚焦于北京市大兴区的一处老宅拆迁争议,时间跨度近二十年,从2000 年的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到 2018 年合同被判无效,再到 2019 年房屋面临拆迁,期间夹杂着城乡户籍差异、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界定、房屋翻建改造等复杂因素。不仅考验法律从业者对法律以及拆迁安置政策的融会贯通,更需在平衡原房主、购房者及其家庭成员间利益时,精准适用法律,为同类房屋拆迁利益纠纷化解提供实操性的范例。

二、案件事实

房屋买卖与合同无效判定:

2000 年 10 月 29 日,赵先生与钱先生签订《房产买卖协议书》,赵先生以 9000 元价格将位于s村一大队的一处房产(含北房4 间、西厢房 2 间、东厢房 1 间及一小跨院)卖予钱先生,钱先生支付 8900 元后,赵先生交房。然而,2018 年 5 月 30 日,法院判决该协议无效,为后续纠纷埋下伏笔。

拆迁背景与协议签订:

2019 年,涉案房屋纳入拆迁范围。钱先生作为购房者,同意将产权人变更为其子钱小某,经村委会、镇政府相关部门盖章确认。钱小某与拆迁公司签订腾退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拆迁补偿涵盖区位补偿、房屋重置成新价、各类奖励补助等多项,总计 1888281 元。钱小某选购安置房,扣除购房款后,剩余补偿款 899348 元已到账支取。同时,钱小某配偶孙女士作为户内人员全程参与。

纠纷缘起与争议焦点:

赵先生得知拆迁消息后,诉至法院,诉求三被告返还拆迁利益1694140.50 元,理由是合同无效且依据拆迁档案计算应得份额。三被告应诉抗辩,坚称赵先生作为城镇居民无权分割,拆迁款是对宅基地及本村村民的补偿,且房屋经翻建,赵先生违背诚信不应获益,庭审争议焦点聚焦于拆迁利益归属判定及双方过错责任分摊。

三、案件争议焦点

拆迁利益归属界定,核心在于厘清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拆迁政策奖励补助等不同层面权益归属,判断赵先生作为原房主,在合同无效前提下,能否及如何分割拆迁巨额利益。

双方过错责任认定,需深挖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初衷、履行过程、合同无效原因,精准判断赵先生起诉合同无效行为是否违背诚信,以及钱先生跨集体经济组织购房过错程度,从而合理分摊损失赔偿责任。

四、法律分析

拆迁利益归属层面,依据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具有身份属性,钱先生非涉案房屋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虽购房居住多年且有翻建行为,但宅基地原始权益仍受法律特殊保护。然而,考虑到房屋买卖协议履行多年、钱先生一家生活投入及拆迁现实,不能简单全盘否定其权益。

对于区位补偿款,因其与宅基地身份关联性强,酌定按过错比例分配;而房屋重置成新价、装修附属物补偿,鉴于钱先生翻建投入,合同无效不影响其取得地上物对应补偿;各类拆迁奖励补助,因政策明确指向实际占有使用人、按期腾退人等,赵先生主张分割依据不足。

过错责任认定环节,赵先生在卖房近18 年后起诉合同无效,有利用合同无效谋取拆迁利益之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主要过错;钱先生明知自身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仍购买农村房屋,对合同无效亦有不可推卸责任。依过错相抵原则,在确定赵先生损失赔偿时,充分考量双方过错程度,避免一方过度受损或不当得利。

五、案件结果

一、钱先生、钱小某、孙女士给付赵先生249709.50 元(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赵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办案心得

作为律师,复盘本案全程,深感此类房屋拆迁利益纠纷处理难度极高,以下为关键要点:

政策法规吃透是根基。即刻深入钻研农村房屋买卖、宅基地管理、当地拆迁安置系列政策法规,从国家层面法律到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精准把握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限制、拆迁补偿分配原则,以法律标尺丈量各方权益边界,为构建坚实辩护体系筑牢基础。

证据链条夯实是关键。围绕房屋翻建、实际居住、拆迁参与全程收集证据:挖掘村委会证明、翻建施工人证言还原房屋改造实情;梳理银行流水、拆迁款支取记录佐证资金流向;整理照片、视频展现居住生活痕迹,以完整证据链支撑我方主张,让法官直击案件核心,看清我方权益合法性、合理性。

庭审抗辩精准。庭审中,紧扣争议焦点,以法律条文为剑、证据事实为盾:论及拆迁利益归属,依据政策法规逐类剖析,斩断赵先生不合理诉求;谈及过错责任,以卖房多年未异议、拆迁前起诉动机不纯,反制赵先生诚信质疑,引导法官依循公正路径裁断。

本案胜诉为钱先生一家守住大半拆迁果实,更为农村房屋交易及拆迁纠纷法治化解立标杆,警示各方珍视契约、尊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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