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建议书已收悉,我们会在日常登记初审工作中严格把关,做好政府委托的作品登记代办业务……”

近日,深圳市版权协会在收到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其发出的《关于完善作品登记的司法建议书》后复函,表示完全采纳建议,将加强推动版权登记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

近年来,知识产权保护理念越发深入人心,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意识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创作者将自身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但在法院审理的多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发现诸多原告存在作品登记等同于确权的误区,即误认为案涉作品的著作权通过登记得到了绝对确认。

在福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中,原告以被告售卖的商品实物的包装图案、文字排列布局等方面均与其获得版权登记的美术作品高度相似为由,在售卖平台进行多轮投诉,导致被告商品下架、店铺扣分,给被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同时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美术作品并不具有独创性,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要求,不享有著作权权利,故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以来,福田区法院审理了原告提交著作权登记证书,但未认定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案件有十余宗。

此类案件表现出以下特点:1.原告仅依据作品登记证书主张其享有著作权,无法提供创作底稿、发表证据等材料;2.登记的作品明显不具有智力创造性;3.在作品登记之前已有在先实质性相似的作品。

若不纠正相关公众对作品登记的误区,可能会导致原告利用作品登记向市场主体发起恶意投诉或不正当维权。这不仅浪费司法资源,还会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福田区法院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深圳园区人民法庭庭长雷桂森表示。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庭依法延伸审判职能、主动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也是落实“抓前端、治未病”的重要抓手。对此,福田区法院向深圳市版权协会发出司法建议:

一是优化登记审核机制,如要求申请人提交创作完成该作品的底稿或源文件、作品创作情况说明等,强化对作品说明书中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登记。

二是加强自愿登记的效果宣传,向作品登记人发送《作品自愿登记告知书》,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并告知其虚假登记风险,督促申请人诚信登记。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完善规章制度。探索建立著作权登记数据共享机制,有利于办案人员通过著作权登记数据系统核实作品登记证书的真伪、作品比对等情况。

深圳市版权协会在收到司法建议书后高度重视,积极采纳并迅速复函,表示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管理好代办机构的初审业务,加强自愿登记的宣传,提倡申请人诚信登记,积极反馈和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助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原标题:《登记≠确权!福田法院发出司法建议》,供稿:福田区法院,采写:雷桂森、蒙艺泉、申露,转自:深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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